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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用药临床试验的伦理学问题

时间: 2012-04-28 02:51:01 作者: 来源: 字号:
战友们,在此我想谈论关于儿童用药的临床试验伦理学问题,欢迎大家深入讨论,谢谢


  比如,现有一治疗小儿感冒的新药,欲注册申请,大家知道,作为新药需要做临床试验,但是问题在于试验受试者的选择和相关伦理学问题
  众所周知,小儿的药物代谢情况和成人不尽相同,由于小儿的肝肾功能不完全,对于成人无害或者危害很小的药物(剂量),对于小儿可能有严重危害;另一方面,小儿又有多种多发病,比如感冒,其发病率远高于成人,而且如果治疗不及时,感冒对小儿导致的危害也远高于成人。——这就是我们研究的前提和必要性:有必要研究一种对小儿不良作用小的,治疗作用好的药物。
 
  那么,如何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就成为下一步的难点。在完成非临床试验后,如何选择临床受试者?如果用成人,其观察结果不能评价该药对儿童的作用,因此,需要选择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才可以得到所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但是,从伦理学上来说,可以使用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么?
 
  比如:根据《赫尔辛基宣言》的精神(在此不赘述),受试者应该是自愿的,然而,未成年人具有不完全行为能力,其自愿的意志是不完全的,需要监护人(父母)的许可。但是父母可以替未成年人表达“自愿”么?如果父母愿意而儿童不愿意又如何?
 
  据我所知,没有一个小孩喜欢吃药,那么,父母和试验人员为使其具有良好的“服从”,必然会用语言、奖励等方法说服,这是否意味着“欺骗”?如果是,那么明显是违反《赫尔辛基宣言》的。
 
  就算未成年人自己表达“自愿”(欺骗问题先不谈),他/她具有“知情”条件么?对于小孩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他/她能够正确的理解试验的利害么?如果不能,那么明显是违反《赫尔辛基宣言》的。

  如果这个试验真的开展,监护人和试验人员承担怎样的道德责任?对儿童的安慰和鼓励是必不可少的,对试验的内容也只能简单的用儿童可以理解的语言和程度向其解释,对儿童特有的行为(情绪化、多动、任性等)也必须加以一定的管制,这些在伦理学上是否成立呢?

  值得注意的是,儿童毫无疑问的是弱势群体,不能正确准确的理解临床试验的风险,极易被哄骗和欺瞒,而且在试验中不确定因素多(比如一不高兴就要求退出),我们在开展这类研究时,如何诠释其临床试验的伦理学合理性呢?希望大家多多发表意见,如果能有做过相关工作的战友介绍经验就更好了。




我是不知道如何处理的

但对于一些副作用大的药,作为监护人,我想我是不会让我丑丑参加试验的

在吃药时,我一般也不会骗她吃,一般用其它方法说服.




以下是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发布的《涉及儿童的医学研究MRC指南 2004》(Medical research involving children MRC Ethics Guide)我翻译的其中一部分,供大家讨论:

(由该文件尤其是下面附的流程图可以看出,老外做事就是仔细,法律条款方方面面都作了规定,哪种情况如何界定,什么情况可以做什么情况不能做一目了然。不像中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可操作的法规)

中国的医学伦理学的书看了7-8本,大多重墨特书医患关系的伦理学,对于人体试验,也就写了些《赫尔辛基宣言》,而涉及儿童的人体试验伦理学,则都没有做最基本的阐述。


 
······
5. 儿童, 伦理学和法律
5.1 同意
5.1.1 什么是合法的同意?

同意——基于对所参与研究的相关信息充分的知识和了解,成人或者有法定资格的儿童的自愿同意。

同意是:必须是只有在有法定资格给予同意的参与者 (或他们的父母/监护人), 已经被完全告知的, 并且在无强迫下的同意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并且在专业上可接受的。

在英国, 目前有两套并行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用于不包括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的研究。自从2004年3月起, 《人用药 (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用于包括试验用新药 (见术语表)的研究,研究者必须熟悉这些管理办法。

5.1.2 何时寻求同意, 以及寻求谁的同意?
用儿童研究通常必须根据儿童的法定资格,经父母/监护人和/或儿童的同意后才能开展,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要求见流程图5.1.6。儿童身体的完整性受法律保护,并且除非他们或者他们的父母/监护人同意, 任何对他们的接触都是不合法的律。

必须在儿童受试、治疗、护理或者涉及研究前获得同意。临床医生有责任确保儿童的治疗程序得当并且坚持保证儿童和/或父母/监护人已经给予他们知情同意。然而寻求同意的任务 可以委派给其他经过适当培训的、合格的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了解如何寻求同意。

如5.1.5指出的, 获得同意的程序不必都是要在文件上签名。对于研究来说,除非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否则口头的知情同意和书面同意一样视为合法的。至关重要的是征求同意已经被口头给予的书面记录。不过无论如何从受试者或者父母那里获得签名似乎都是适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临床试验管理办法》范围内, 口头同意是不合法的。同意必须是书面的,除非受试者不能在同意文件上写字或者画押。

知情同意仅仅是是知情选择过程可能的结果之一;知情选择过程的另一个结果是不参与。

可能存在的例外——一些基于从已经执行的用于治疗目的的记录和测试中,进行观察、信息收的集研究,以及公共卫生研究可以准许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从《MRC个人信息用于医学研究指导原则》中,可以获准使用更多个人信息用于医学研究。

与急症医疗有关的研究:根据所提出的研究是否在《临床试验管理办法》范围之内决定处理办法,更多信息请见5.5.4.

5.1.3 谁能给予同意, 以及你应该寻求谁的同意?
关于儿童有权利同意的法律,在苏格兰,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发展状况并不相同——如下面5.1.3a and 5.1.4a 中概述的。那些已经具有充分理解力和智力去了解研究内容的儿童,则法律规定需要他们自己的同意而并非他们的父母/监护人的同意。  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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