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相比例变化±5%”,该怎么理解?
1、以有机相:水相=50:50为例,改变后是45:55,还是47.5:52.5?
2、改变后如果比例已经不合适,是不是要缩小变化范围?
其实耐用性的参数变化范围不需要那么教条,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如果你原来的分离度就刚刚达到2,当然不适合过大的调动流动相比例。如LZ的例子,用47:53就可以了,如果45:55适合的话也可以。
如果比例微调后不适合了,我觉得也无需再缩小了,但需特别注明该方法对流动相比例比较敏感,对比例要严格控制。
个人看法,还请多多指教。
先把教条吃透了,再灵活运用。
这个耐用性试验没有楼主说的这么死板的。个人觉得二楼的观点就很好
《 含量测定分析方法验证的可接受标准简介》中耐用性试验,分别考察流动相比例变化±5%、流动相pH值变化±0.2、柱温变化±5℃、流速相对值变化±20%时,仪器色谱行为的变化,每个条件下各测试两次。可接受的标准为:主峰的拖尾因子不得大于2.0,主峰与杂质峰必须达到基线分离;各条件下的含量数据(n=6)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
1、流动相比例变化±5%。我们做的是水相变化±5%,或者有机相变化±5%。如水相:有机相=40:60,耐用性试验则做水相:有机相=42:58,水相:有机相=38:62,或者水相:有机相=37:63,水相:有机相=43:57。你的水相:有机相=50:50,无论变哪相都是水相:有机相=47.5:52.5和水相:有机相=52.5:47.5。
2、你所说的比例不合适是什么意思?是指结果超出可接受标准吗?考察项和可接受标准在《 含量测定分析方法验证的可接受标准简介》中已经很明确,如果随意改动,在申报的时候将徒增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1、以有机相:水相=50:50为例,改变后是45:55,还是47.5:52.5?
2、改变后如果比例已经不合适,是不是要缩小变化范围?
其实耐用性的参数变化范围不需要那么教条,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如果你原来的分离度就刚刚达到2,当然不适合过大的调动流动相比例。如LZ的例子,用47:53就可以了,如果45:55适合的话也可以。
如果比例微调后不适合了,我觉得也无需再缩小了,但需特别注明该方法对流动相比例比较敏感,对比例要严格控制。
个人看法,还请多多指教。
先把教条吃透了,再灵活运用。
这个耐用性试验没有楼主说的这么死板的。个人觉得二楼的观点就很好
《 含量测定分析方法验证的可接受标准简介》中耐用性试验,分别考察流动相比例变化±5%、流动相pH值变化±0.2、柱温变化±5℃、流速相对值变化±20%时,仪器色谱行为的变化,每个条件下各测试两次。可接受的标准为:主峰的拖尾因子不得大于2.0,主峰与杂质峰必须达到基线分离;各条件下的含量数据(n=6)的相对标准差应不大于2.0%。
1、流动相比例变化±5%。我们做的是水相变化±5%,或者有机相变化±5%。如水相:有机相=40:60,耐用性试验则做水相:有机相=42:58,水相:有机相=38:62,或者水相:有机相=37:63,水相:有机相=43:57。你的水相:有机相=50:50,无论变哪相都是水相:有机相=47.5:52.5和水相:有机相=52.5:47.5。
2、你所说的比例不合适是什么意思?是指结果超出可接受标准吗?考察项和可接受标准在《 含量测定分析方法验证的可接受标准简介》中已经很明确,如果随意改动,在申报的时候将徒增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