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侠:我公司的一个原料药,现已取得试行标准(标准也是我公司申报的),但是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点出入(标准上规定在210nm处有最大吸收,但是做出来基本都超过212nm),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啊?是不是要等标准转正的时候才可以提出来啊?
谁能帮帮我啊 了
仪器校正了没?
可以提出修订标准。我们家有个品种在试行标准中pH值定为3.5-5.0,生产中发现pH值总偏下限,后提出修订,改为3.0-5.0。
可以提出修订标准。我们家有个品种在试行标准中pH值定为3.5-5.0,生产中发现pH值总偏下限,后提出修订,改为3.0-5.0。
这种情况,一般是要等到标准转正的情况下修改。我也有这样一个品种,厂家就是等到转正的时候提出来的
检测出来最大吸收值和标准定的值相差正负2是允许的,所以检测值是212也是合格的
谁能帮帮我啊 了
仪器校正了没?
可以提出修订标准。我们家有个品种在试行标准中pH值定为3.5-5.0,生产中发现pH值总偏下限,后提出修订,改为3.0-5.0。
可以提出修订标准。我们家有个品种在试行标准中pH值定为3.5-5.0,生产中发现pH值总偏下限,后提出修订,改为3.0-5.0。
这种情况,一般是要等到标准转正的情况下修改。我也有这样一个品种,厂家就是等到转正的时候提出来的
检测出来最大吸收值和标准定的值相差正负2是允许的,所以检测值是212也是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