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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品种二次开发疑问

时间: 2008-09-18 10:14:44 作者: 来源: 字号:
现有一上市近二十年的老品种,是单味药材提取物制剂,提取物另有原料批文,提取物的含量是10%以上,现欲进行二次开发,将提取物含量提高到50%,并调整制剂的功能主治和服用量,请教各位:
1、是否按“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项申报?
2、提取物名称及最后的产品名称是否可以重新命名?
我觉得还是应该按照5类进行申报,中药的注册分类还是很明确的规定。至于命名要看看原来的命名是什么,如果原来名称为某某药材,那新品的可以考虑叫某某成份。以上愚见,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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