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在一片文章中说,“在我国,目前有两种伦理委员会批准方式:一种是中心伦理委员会批准(指牵头单位或NCO的伦理委员会),各参加单位接受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不再自行审定,只需要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批件;另一种是必须通过本单位的伦理委员会批准,但也需要中心伦理委员会的批件。”
在这里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如果是第二种伦理审批方式,比如说:一共有AB两个医院参加临床试验,A医院的EC在1月份审批通过临床方案,而B医院在2月份审评没有通过,需要修改后重新递交。
我的问题是,如果需要向B医院递交修改后的方案,那么在A医院是不是还要重新过一次伦理?还是说只需要向A医院交一份新的临床方案就行了?
本人新入行,先谢谢大家了啊!
刚才得到消息,如果B医院需要修改方案,那么B医院按照新方案执行,而A医院仍然按照旧方案执行,这样的话不同的医院执行的方案不就不一致了么???这个怎么说?
所有改动都要组长单位备案
1,方案修改后,需要单独上会的将方案修定01版或方案第2版进行上会,伦理独立批复即可。临床试验原则上应根据同一方案进行,但如果真有先后开始不一致的地方,无所谓的,保证病人层级一致,可以数据处理即可。
2, A医院如果是中心单位,或者A单位是独立伦理单位,则方案必须上会。递交一份新方案获得审批即可。
据我所知现在在收到中心伦理批件的时候,分中心伦理审批的越来越多,也有很多需要休正的地方,但是一般不涉及方案关键点的修正:比如入排/诊断指标/疗效指标/随访/治疗等等,一般分中心伦理更加关注的是受试者的权益保护,所以对ICF提出意见和修正的较为多数。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依据分中心伦理审批结果给该医院制定单独的新版本的专用ICF,并上报中心伦理备案即可。
如果涉及方案修正,关键点修正需要重新召开方案讨论会进行讨论,并在讨论结束后上报中心伦理审核批准。
总之有一点,无论怎么过伦理方式,都得保证方案的同质化,不能出现偏差,不同方案是不应该存在一个试验设计之中的,当然剂量探索各中心承担的任务不一样的话这个不在内的。
谢谢以上两位的详细解释!
中心伦理必须过,而且不需首先过,根据各中心要求,或提交伦理备案资料进行备案(一式三份:机构、伦理和科室);或过分中心伦理;获得组长单位伦理批件+分中心批件(或备案),才能签订合同召开启动会。
在这里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如果是第二种伦理审批方式,比如说:一共有AB两个医院参加临床试验,A医院的EC在1月份审批通过临床方案,而B医院在2月份审评没有通过,需要修改后重新递交。
我的问题是,如果需要向B医院递交修改后的方案,那么在A医院是不是还要重新过一次伦理?还是说只需要向A医院交一份新的临床方案就行了?
本人新入行,先谢谢大家了啊!
刚才得到消息,如果B医院需要修改方案,那么B医院按照新方案执行,而A医院仍然按照旧方案执行,这样的话不同的医院执行的方案不就不一致了么???这个怎么说?
所有改动都要组长单位备案
1,方案修改后,需要单独上会的将方案修定01版或方案第2版进行上会,伦理独立批复即可。临床试验原则上应根据同一方案进行,但如果真有先后开始不一致的地方,无所谓的,保证病人层级一致,可以数据处理即可。
2, A医院如果是中心单位,或者A单位是独立伦理单位,则方案必须上会。递交一份新方案获得审批即可。
据我所知现在在收到中心伦理批件的时候,分中心伦理审批的越来越多,也有很多需要休正的地方,但是一般不涉及方案关键点的修正:比如入排/诊断指标/疗效指标/随访/治疗等等,一般分中心伦理更加关注的是受试者的权益保护,所以对ICF提出意见和修正的较为多数。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依据分中心伦理审批结果给该医院制定单独的新版本的专用ICF,并上报中心伦理备案即可。
如果涉及方案修正,关键点修正需要重新召开方案讨论会进行讨论,并在讨论结束后上报中心伦理审核批准。
总之有一点,无论怎么过伦理方式,都得保证方案的同质化,不能出现偏差,不同方案是不应该存在一个试验设计之中的,当然剂量探索各中心承担的任务不一样的话这个不在内的。
谢谢以上两位的详细解释!
中心伦理必须过,而且不需首先过,根据各中心要求,或提交伦理备案资料进行备案(一式三份:机构、伦理和科室);或过分中心伦理;获得组长单位伦理批件+分中心批件(或备案),才能签订合同召开启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