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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牵头单位选择

时间: 2012-05-06 05:51:01 作者: 来源: 字号:
请教选择多中心临床单位时,临床牵头单位和主办单位在一个城市,可以吗?有没有相关的法规表示不可以的?请提供。谢谢,查了GLP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领导说是不可以的,要找依据啊




楼主说的是申办者和组长单位不能在同一个城市吗?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GCP,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另,不知道GLP跟这个有什么关系,GLP更多的是分析、实验室检查一块的。




呵呵,楼上的回答,我打错了,是GCP,我也查了相关的法规好像没有,




当然可以啦,沟通也方便,有什么不可以呢?“GLP也没有明确规定”,你该查GCP有什么规定,呵呵。




GCP没有的,应该就是可以的,否则就不能操作。




申办单位和牵头单位在同一个城市,可以省很多事啊

这个GCP里是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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