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analysis.dxy.cn/bbs/thread/4076401#4076401
picasso 在六楼提到的问题,期待有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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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看了楼上的帖子,还是有点疑惑: 大家知道,新药研究要求质量标准的研究与修订应该紧跟着进行。那么如果我在进行了1年的稳定性考察后发现:我的溶出度(或者其他)试验条件不足以区分出药品质量的变化,或者,我的有关物质试验条件,不能将某个杂质与主药基线分离,那么我该咋办?例如,溶出介质对主成分的溶解能力太强,就算药品发生晶型改变、结晶水数目变化等等,在溶出介质中的溶出行为却没有显著差异; 1、那么我可能要对质量标准进行修改,选用新的、具有一定区分效果的方法进行,这种修改应该是可以的吧? 2、但是,如果我修改了之后,在稳定性研究的开始一年之前和后面时间的试验测定方法都不一样,我又该如何撰写资料呢?资料中的数据前后分别来自于不同的试验方法?还是都修正为一种的(这样不太好吧!)? 个人觉得还是前面的用先前的方法、后面的用后面修订后的方法比较好。但是还是想和大家讨论讨论,看看有没有哪位仁兄遇到过这种情况?(我现在是遇到了,正不知道该咋办呢!!) 望大侠解惑! 下一篇:参比波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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