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药品,药学,制药,新药,色谱,药品生产,中药,药材,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方法学验证的问题

时间: 2012-04-01 19:51:01 作者: 来源: 字号:
最近经常被问到这个问题:我运用的方法都是药典上面的,还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吗?
我个人的回答是这样的:如果你做的东西跟药典上收载的一致,也就是仿制吧,可能不需要这一步,不过最好还是自己做一下。如果你的东西不一样,哪怕主药一样,肯定是要做的。方法学验证我一般就是做做线性,空白干扰,精密度,稳定性之类的,一般用在做含量测定。有关物质方法学验证还从没做过,不知怎么做,都是直接用药典上的方法,不过制剂跟药典上稍有变化。
不知大家都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个人认为,使用药典方法不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
但必须利用外标两点法做标准曲线,因为不同的机器其浓度响应值是不一样的,你只需要在药典提供的线性范围内取两点,即可得到标准曲线,其斜率应与药典的一致,只是截距不同而已。




药典并无叙述线性范围的,更无斜率截距之类的参数吧。
而且两点做标准曲线似乎不够吧,我都是做五个点的。

还有一个回收率的问题也不大清楚。




我有个同学是做2005版药典川贝母质量标准的,基本已完成,特地向他请教了你的问题。因为你是在应用,而不是在建立一个分析方法。所以不需要做回收率、精密度等方法学的验证,

药典没有叙述线性范围,更无斜率截距之类的参数,我的意思是:如果按照药典的方法进行提取稀释后,物质的浓度会在线性范围内,应用外标两点法作出来的标准曲线,其斜率应与药典实验的一致,只是截距不同。

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个人认为你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如果是样品就是药典收载的东西,那不就是按药典来检测吗?那么用药典方法还用什么方法考察呢,这正象药检所抽察样品一样。
但如果是进行新药开发则是另一回事,这里面有一个质量标准提高的问题。




如果你作的是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注册申请的话,质量研究的方法学验证是不可少的。在此次技术审评研讨会的论文集中审评四部的陈海峰的“浅谈如何做好已有国家标准品种注册申请的质量研究”一文中明确指出“质量研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不论是自定还是为现有国家标准收载,均需进行必要的方法学验证,以充分说明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以上是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电子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有一定的权威性大家有空时可以多去看看

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时质量研究方面的注意事项
审评四部 吕东

随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的化学品种越来越多。审评中发现,由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时间不长,部分申请人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或理解有误,导致其忽略研究工作,申报资料无法满足评价的要求,直接影响产品的技术审评进度。
为了能引导申报单位更好的进行已有国家标准产品的研发,我们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质量研究方面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首先,部分申报单位误认为“研制已有国家标准品种就是产品只要符合国家标准就行”,从而未对自身产品进行系统的质量研究和考察。实际上,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申报原则是“仿产品”而不是“仿标准”,也就是说,申报该类药品绝不是对国家标准的简单重复,而是要根据自身产品研究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和提高,制订适宜的注册标准,以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这里试举一例:罗红霉素原料药合成有多条途径,可能由于工艺的不同,其杂质有不同,虽然中国药典2002版的罗红霉素标准中收载有关物质检查项,但研发时不应简单照搬药典方法,而应进行完善的方法学研究,以确定药典方法是否能用于自身产品的有关物质检查。如可行,可执行国家标准;如不可行则应对方法进行一定的改进,以求能够适用于自身产品的有关物质检查。
另外,对于国家标准中没有的项目,也要结合产品自身特点加以考虑。因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其历史跨度很大,有一些品种上市时所做的研究工作以今天的认识,其标准可能是难以控制质量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也有一些产品由于历史的原因,标准中没有对关键项目进行规定,但研究工作仍然需要进行,必要时对标准进行完善。例如,头孢他啶为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收载品种,药典标准中没有有关物质检查项,但由于头孢他啶结构不稳定,同时考虑到其制剂是注射剂,因此有必要对头孢他啶进行有关物质研究,方法可参照BP有关物质检查方法或者中国药典含测方法进行,限度也可参照国外药典如BP加以规定。同时在稳定性考察中增加有关物质检查指标,通过对有关物质的检查来分析产品的稳定性。
不仅是有关物质问题,忽略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度检查也是一个常见问题。例如阿昔洛韦片收载于卫生部标准WS1-(X-033)-93Z,尽管标准中没有溶出度检查项,但考虑到阿昔洛韦在水中极微溶解,应对其溶出度进行考察,以控制产品质量。实际上,在研发阿昔洛韦片的初始阶段,即设计处方工艺时,就应该将溶出度作为重要指标,以考察处方的合理性和工艺的可行性。
需要引起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已有国家标准品种注册时需要进行三批样品与一批已上市同产品进行质量对比,这一点常被注册申请人忽视。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如果仅按已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则由于已有标准中所订的项目以及限度仅仅是该产品的“门槛级”标准,很容易出现仿制产品能够满足标准规定,但一旦与已上市对照产品比较则会出现一定的质量差距的情况;其次,由于药品技术审评水平的不断进步,以现在的要求看来,已有的国家标准中可能会有不完善之处。例如,中国药典2000年版部分头孢类药物注射产品不进行有关物质检查,而注射剂一般均应关注有关物质情况,如果此时仅按标准检查显然不够,这就有必要在明确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后通过样品和对照产品的质量对比分析有关物质的具体情况;再次,与上市药品的质量对比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药品的应用情况,试想,如果都无法正常获得已上市对照产品(主要指制剂),那只能说明这一产品临床应用价值有限,那么仿制的必要性就存在疑问。结合以上三个原因并从推进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质量的角度出发,申报单位应尽能进行所生产样品和已上市对照产品的质量对比。  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