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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降低含量限的理由?

时间: 2008-09-20 05:50:56 作者: 来源: 字号:
各位老师,我们公司的一个中药新药,其含量测定的指标成分是儿茶素和表儿茶素。在申报新药时按药材70%的转移率来定的成品含量下限并获批准。但是在正式生产中发现成品含量大多不合格,估计是儿茶素、表儿茶素不耐热且易被氧化所致。现打算在新药标准转正中解决该问题,有以下两个思路:
1)申请降低药品儿茶素和表儿茶素含量限度下限。
2)将含量测定指标更换为另一味药材知母的菝葜皂苷元。
但是,第一个方法想不到比较有说服力的理由降低限度,因为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含量限度是经过多批次试生产考察统计出来的结果,以儿茶素不稳定申请降低限度不知是否有难度。
第二个方法,如果含量测定指标更换为菝葜皂苷元,找不到申请去掉儿茶素作含测指标的理由。而且知母药材采用水煮工艺,菝葜皂苷转移率还是不高。所以好象可行性也不高。
请各位老师指导一下,有什么好的办法处理该问题,!
主要从以下方面陈述 你详细的解答,我们实际生产的情况是第一次生产含量不符合要求,结果补提了药材加入以提高含量,所以成品检验报告是合格的,并且含量还比较高。我们能不能将这个情况进行说明,并取得药监局谅解,同时申请降低含量限度?
造假,

你详细的解答,我们实际生产的情况是第一次生产含量不符合要求,结果补提了药材加入以提高含量,所以成品检验报告是合格的,并且含量还比较高。我们能不能将这个情况进行说明,并取得药监局谅解,同时申请降低含量限度?

没有办法,造假造到底吧,呵呵。要不就从新临床实验,证明儿茶素和表儿茶素含量低一点对疗效没有影响。
可能是我没有说明白,在研究新药时用的药材含量很高,并且生产有研发部全程跟踪,损耗较小,是没有加提药材的,这是在获得新药批件后在扩大生产的验证中发现含量不足问题的。我们想既然设立一个标准试行期,就是给了我们一个合理改正标准的机会,但是在目前大环境下,会不会真的是坦白从严,抗拒从宽,心里真的没有底,但是我想把所有的问题隐患以一个合理合法的方法消除,如果在标准转正中正视面临的问题,并且将它解决,也是为今后能够合法生产奠定基础。
既然是这样,就对药材定一个比较高的内控标准,只要你采购的药材是符合这个标准就可以做出来啊。

既然是这样,就对药材定一个比较高的内控标准,只要你采购的药材是符合这个标准就可以做出来啊。

曾经也碰到过这类问题,后来上药典时按我们的要求改过来了.不过是化学原料药而不是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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