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有新药研究经验的朋友,原料药的药理毒理资料可否与制剂的药理毒理资料通用?!
申报制剂时用的药效、一般药理、急毒、长毒试验都只能用原料做呀。只有一些必须用制剂作的项目如过敏、刺激、溶血是用制剂做的。
一楼想偷懒
二楼瞎扯蛋
发表些个人看法:
如果不用考虑剂型和给药途径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即可引用;
如:原料药灌胃的数据可用于口服胃肠道吸收的剂型;但不能用于注射剂,最多可作为一些毒性、药效参考。
如果是创新药,建议药理毒理作全面些;想省钱又拿不准时,咨询咨询CDE吧。
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楼上有点靠谱了
能不能通用不能一概而论
原料药
事实上必须以某种制剂的形式才能进行药理毒理实验
用原料药做药理毒理?开什么玩笑,怎么做?
原料药经过一定的加工后制成的制剂形态,才能够使用,无论是对人还是动物,皆是如此。
然而,对动物给药的制剂形态,和用来对人给药的制剂形态,有可能不是一模一样的。——这就需要分析,这个不同,是否影响对药品安全有效的评价。
如楼上所说,是在偷懒,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分析该问题,如果专业知识不足够,则需要从基础开始进补,而不是一鳞半爪的问。
一切以科学的论证为准
看了楼上朋友们的谈论,虽然一头雾水,但与我的理解是一致的,只是今天突然有一个专家说不能用,我就想求证一下!呵呵,多谢了,园子里就是好!
各位做没做过毒理?我做过N个了。用制剂作药效毒理才是笑话!动物给药量和人的不同,你的制剂怎么给?人的胶囊、片剂、颗粒剂加了许多辅料,给相同剂量老鼠吃得下吗?注射液按临床浓度的倍数给,体积得多大?耗子打得进去吗?
用原料不等于不配制。
各位做没做过毒理?我做过N个了。用制剂作药效毒理才是笑话!动物给药量和人的不同,你的制剂怎么给?人的胶囊、片剂、颗粒剂加了许多辅料,给相同剂量老鼠吃得下吗?注射液按临床浓度的倍数给,体积得多大?耗子打得进去吗?
看了楼上朋友们的谈论,虽然一头雾水,但与我的理解是一致的,只是今天突然有一个专家说不能用,我就想求证一下!呵呵,多谢了,园子里就是好!
其实只要看过整理好的申报资料就会发现,如果原料和制剂一起报,制剂的药效和毒理部分资料(局部刺激、过敏、溶血等除外)都是见原料。
其实只要看过整理好的申报资料就会发现,如果原料和制剂一起报,制剂的药效和毒理部分资料(局部刺激、过敏、溶血等除外)都是见原料。
各位做没做过毒理?我做过N个了。用制剂作药效毒理才是笑话!动物给药量和人的不同,你的制剂怎么给?人的胶囊、片剂、颗粒剂加了许多辅料,给相同剂量老鼠吃得下吗?注射液按临床浓度的倍数给,体积得多大?耗子打得进去吗?
(1)局部刺激、过敏、溶血等需要各个制剂都做,但是原料药不用做
(2)急性毒性 、长期毒性一般都用原料药适当处理一下(中药用提取物,化学药品用生理盐水溶解等)做,如果是特殊剂型(缓控制剂)原理药不能代替制剂
(3)一般情况下原理药跟制剂同时申报,只做一项毒性--原料药的既可。
至于那位“专家”不知是哪个单位的基于哪个法规给出的答复?
看一下申报资料的要求就明白了,什么时候要求制剂申报急毒、长毒等资料了?
大家争来争去,无非是混淆了概念而已。
无论是原料药还是制剂,如果要求提交急毒、长毒等资料,一般要求的都是针对该活性成分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因此,将该部分资料放于哪里,只是一个形式问题。
而局部毒性实验、缓控释制剂的药代研究,则是针对制剂所要求的研究,因此,放于哪里就很明显了。
可能大家还是没有确定一个前提:你是哪类药?注册几类?(中国式分类)
如果真正是一个新药(按国外定义),原料、制剂你都得做!
另:li_xinyu70,估计你做的药品还是太少了,以前的改剂都算新药,药理药效动物模型你是必须做的。
原料和制剂
用那个进行长毒研究,关键的问题是制剂和原料的生物利用度有无差别。
也就是原料和制剂体内的暴露量和暴露水平是否有差异。
如果两者是一致的,原料药的毒性能代表制剂的毒性。如果不一致,特别是制剂的生物利用度如果提高的话,那原料药研究的长毒就不能代表制剂的毒性,所以临床研究时就会带来安全性的担忧。
所以,进行安全性评价,不要局限于指导原则,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推荐 “药物安全性评价”一书
1.kinetics说的比较有道理。关键看体内暴露量有无差异,li_xinyu70说得也在理 。
2.还有就是受给药体积的限制,比如说毒性相对较低的中药,口服普通制剂一般是可以用原料药的,不排除一些化学药也会遇到这种情况。
3.生物药用制剂的情况比较多,但受到给药量和给药体积的限制时,可以在工艺相同的条件下,提高药物浓度,以满足给药倍数的要求。
4.对于新药,尤其是创新药物研究来说,指导原则仅是principal,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讲究科学性,现实性,可行性,回答安全,有效,可控的问题,衡量上临床后对患者的风险效益比。次可一概而论!
应该说,绝大多数药的原料、制剂资料(非制剂安全性部分)试验可通用,但也应考虑到制剂与原料由于吸收部位不同,代谢途径可能有极大地差别,此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如何模拟临床制剂的给药方式开展安评试验,否则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eg 一个对胃酸、胃蛋白酶不稳定的药物,制剂可作肠溶,用原料作长毒显然不合理)
敷料不影响时,可以的,只是制剂针对剂型会增加一些特有的项目
我似乎有些明白了,专家看来不靠谱!呵呵,还是园子里朋友多啊!
我们的药是属于1.1!看来可以省一些钱了,不能光听专家的!呵呵!大家!
可以通用。走人
当然可以,“申报制剂时用的药效、一般药理、急毒、长毒试验都只能用原料做呀。只有一些必须用制剂作的项目如过敏、刺激、溶血是用制剂做的。”,“只是一般要求给药途径要求和最终剂型一致”
然后报原料和制剂时用相同的资料,全部放上。
申报制剂时用的药效、一般药理、急毒、长毒试验都只能用原料做呀。只有一些必须用制剂作的项目如过敏、刺激、溶血是用制剂做的。
一楼想偷懒
二楼瞎扯蛋
发表些个人看法:
如果不用考虑剂型和给药途径因素对结果的影响,即可引用;
如:原料药灌胃的数据可用于口服胃肠道吸收的剂型;但不能用于注射剂,最多可作为一些毒性、药效参考。
如果是创新药,建议药理毒理作全面些;想省钱又拿不准时,咨询咨询CDE吧。
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楼上有点靠谱了
能不能通用不能一概而论
原料药
事实上必须以某种制剂的形式才能进行药理毒理实验
用原料药做药理毒理?开什么玩笑,怎么做?
原料药经过一定的加工后制成的制剂形态,才能够使用,无论是对人还是动物,皆是如此。
然而,对动物给药的制剂形态,和用来对人给药的制剂形态,有可能不是一模一样的。——这就需要分析,这个不同,是否影响对药品安全有效的评价。
如楼上所说,是在偷懒,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分析该问题,如果专业知识不足够,则需要从基础开始进补,而不是一鳞半爪的问。
一切以科学的论证为准
看了楼上朋友们的谈论,虽然一头雾水,但与我的理解是一致的,只是今天突然有一个专家说不能用,我就想求证一下!呵呵,多谢了,园子里就是好!
各位做没做过毒理?我做过N个了。用制剂作药效毒理才是笑话!动物给药量和人的不同,你的制剂怎么给?人的胶囊、片剂、颗粒剂加了许多辅料,给相同剂量老鼠吃得下吗?注射液按临床浓度的倍数给,体积得多大?耗子打得进去吗?
用原料不等于不配制。
各位做没做过毒理?我做过N个了。用制剂作药效毒理才是笑话!动物给药量和人的不同,你的制剂怎么给?人的胶囊、片剂、颗粒剂加了许多辅料,给相同剂量老鼠吃得下吗?注射液按临床浓度的倍数给,体积得多大?耗子打得进去吗?
看了楼上朋友们的谈论,虽然一头雾水,但与我的理解是一致的,只是今天突然有一个专家说不能用,我就想求证一下!呵呵,多谢了,园子里就是好!
其实只要看过整理好的申报资料就会发现,如果原料和制剂一起报,制剂的药效和毒理部分资料(局部刺激、过敏、溶血等除外)都是见原料。
其实只要看过整理好的申报资料就会发现,如果原料和制剂一起报,制剂的药效和毒理部分资料(局部刺激、过敏、溶血等除外)都是见原料。
各位做没做过毒理?我做过N个了。用制剂作药效毒理才是笑话!动物给药量和人的不同,你的制剂怎么给?人的胶囊、片剂、颗粒剂加了许多辅料,给相同剂量老鼠吃得下吗?注射液按临床浓度的倍数给,体积得多大?耗子打得进去吗?
(1)局部刺激、过敏、溶血等需要各个制剂都做,但是原料药不用做
(2)急性毒性 、长期毒性一般都用原料药适当处理一下(中药用提取物,化学药品用生理盐水溶解等)做,如果是特殊剂型(缓控制剂)原理药不能代替制剂
(3)一般情况下原理药跟制剂同时申报,只做一项毒性--原料药的既可。
至于那位“专家”不知是哪个单位的基于哪个法规给出的答复?
看一下申报资料的要求就明白了,什么时候要求制剂申报急毒、长毒等资料了?
大家争来争去,无非是混淆了概念而已。
无论是原料药还是制剂,如果要求提交急毒、长毒等资料,一般要求的都是针对该活性成分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因此,将该部分资料放于哪里,只是一个形式问题。
而局部毒性实验、缓控释制剂的药代研究,则是针对制剂所要求的研究,因此,放于哪里就很明显了。
可能大家还是没有确定一个前提:你是哪类药?注册几类?(中国式分类)
如果真正是一个新药(按国外定义),原料、制剂你都得做!
另:li_xinyu70,估计你做的药品还是太少了,以前的改剂都算新药,药理药效动物模型你是必须做的。
原料和制剂
用那个进行长毒研究,关键的问题是制剂和原料的生物利用度有无差别。
也就是原料和制剂体内的暴露量和暴露水平是否有差异。
如果两者是一致的,原料药的毒性能代表制剂的毒性。如果不一致,特别是制剂的生物利用度如果提高的话,那原料药研究的长毒就不能代表制剂的毒性,所以临床研究时就会带来安全性的担忧。
所以,进行安全性评价,不要局限于指导原则,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推荐 “药物安全性评价”一书
1.kinetics说的比较有道理。关键看体内暴露量有无差异,li_xinyu70说得也在理 。
2.还有就是受给药体积的限制,比如说毒性相对较低的中药,口服普通制剂一般是可以用原料药的,不排除一些化学药也会遇到这种情况。
3.生物药用制剂的情况比较多,但受到给药量和给药体积的限制时,可以在工艺相同的条件下,提高药物浓度,以满足给药倍数的要求。
4.对于新药,尤其是创新药物研究来说,指导原则仅是principal,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讲究科学性,现实性,可行性,回答安全,有效,可控的问题,衡量上临床后对患者的风险效益比。次可一概而论!
应该说,绝大多数药的原料、制剂资料(非制剂安全性部分)试验可通用,但也应考虑到制剂与原料由于吸收部位不同,代谢途径可能有极大地差别,此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如何模拟临床制剂的给药方式开展安评试验,否则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eg 一个对胃酸、胃蛋白酶不稳定的药物,制剂可作肠溶,用原料作长毒显然不合理)
敷料不影响时,可以的,只是制剂针对剂型会增加一些特有的项目
我似乎有些明白了,专家看来不靠谱!呵呵,还是园子里朋友多啊!
我们的药是属于1.1!看来可以省一些钱了,不能光听专家的!呵呵!大家!
可以通用。走人
当然可以,“申报制剂时用的药效、一般药理、急毒、长毒试验都只能用原料做呀。只有一些必须用制剂作的项目如过敏、刺激、溶血是用制剂做的。”,“只是一般要求给药途径要求和最终剂型一致”
然后报原料和制剂时用相同的资料,全部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