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办311号文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那么,企业已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又要求按说明书和标签的备案办理,企业已办理了备案手续,是否也可以在2007年10月1日前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此问题问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说不行,说我们理解错误。向SFDA办公室、注册司、市场司、监督司等都发了电邮询问,但一直没有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