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药品,药学,制药,新药,色谱,药品生产,中药,药材,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

试行标准到期,但国家局尚未批正试标准怎么办?

时间: 2008-09-20 00:24:22 作者: 来源: 字号:
我公司好几个产品试行标准到期了,也按时递交了标准转正申请,但国家局现在还没审批,对销售造成一定障碍,我印象中国家局有个文是说这件事的,应该可以继续执行试行标准,但怎么也找不到,哪位同学帮忙提供下原文呀?
下文虽然针对化药地标升国标品种,但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于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试行标准转正事宜的复函


食药监注函129号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地标升国标品种试行标准转正问题的请示》(湘药监函〔2003〕1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已颁布的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中,有274个品种被批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均为1年,具体品种见附件。

  标准试行期满,有关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补充申请第11项的要求提出转正申请。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符合转正要求的,批准试行标准转正。

  二、这274个品种已通过了医学和药学再评价,但仍需进一步考察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稳定性等,因此这些品种的药品标准被批准为试行标准。由于标准试行期较短,有部份药品生产企业未能按时完成有关的工作。考虑到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将该274个品种的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期限予以延长,凡生产上述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2004年6月30日前提出转正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该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三、办理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试行标准生产。
只要你把标准转正的受理通知单给销售用,就可以了。

我们也有好多品种报上去没有音信,而且国家局以后批不批标准转正、标准转正是否取消还是个未知数,所以,企业只要按时将试行标准上报到省局拿到受理通知单就可以了,销售方面看到受理通知单一般就不会有问题了。
受理通知单及写个证明(法规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标准转正中有说到按原标准执行的)给销售用就行了,可能很多企业都是这样的,都在寥寥无期的等待中。。。。。。。。。。。。。。。。。
原文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第十二章第二节最后一句:办理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试行标准组织生产。

至于销售方面,可以把受理单附上,就可以了!
同意,如果不是地标升国标品种,最好能让药监局出个证明,即可
多谢了,我想有受理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应该可以了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