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已拿到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注射剂,共十个规格,三种不同包装规格(玻璃瓶、PI、HH),现想延长有效期。
请问:延长有效期提供稳定性试验资料是不是每个规格的试验材料都必须提供?能不能提供一个最小规格的和一个最大规格的,毕竟是同一药品。
!
对于同一种包装材料的不同规格的,ICH指导原则说可以采用括号法,即最大规格和最小规格,但是CDE能否认可尚不确定。但是对于不同的包装材料,肯定都要做的。
!我查了查ICH,它第一句话就是“本指导原则是为在欧盟、日本和美国申请新药注册……不包括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
也就是说在中国专家理不理会还很难说,唉!
请问:延长有效期提供稳定性试验资料是不是每个规格的试验材料都必须提供?能不能提供一个最小规格的和一个最大规格的,毕竟是同一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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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种包装材料的不同规格的,ICH指导原则说可以采用括号法,即最大规格和最小规格,但是CDE能否认可尚不确定。但是对于不同的包装材料,肯定都要做的。
!我查了查ICH,它第一句话就是“本指导原则是为在欧盟、日本和美国申请新药注册……不包括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
也就是说在中国专家理不理会还很难说,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