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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是否应担责? 齐二药

时间: 2008-09-19 06:25:08 作者: 来源: 字号:
 药监部门是否应担责?

  对医院是否有责任,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意见。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驰说,医院可以承担垫付责任。他认为,医院和患者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出现问题,销售者和生产者都要承担责任。医院出售有问题的药物产品,患者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企业索赔。由于是厂家的药品出了问题,医院赔偿后,可以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追偿。

  但戴志强认为,医院采购药品和使用流程如果没有问题,医院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医院不是企业,它给患者开药不应认定为销售关系。不过两人均认为,药品出问题,除厂家应该承担责任外,审批通过此药的药监部门也应担责。
这么说,药典委员会也应该承担责任.
好象医药批发企业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黑龙江省所的质量检查报告,当然都是合格的.

这么说,药典委员会也应该承担责任.

负责任的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检所都有责任.到国家行政部门办事,都是先收钱,有了责任,没人承担.
"但戴志强认为,医院采购药品和使用流程如果没有问题,医院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医院不是企业,它给患者开药不应认定为销售关系。不过两人均认为,药品出问题,除厂家应该承担责任外,审批通过此药的药监部门也应担责。"
看见这话就想骂人,怎么可能医院没责任呢?药品是商品吗?医院药房出来的药,又是医院的护士把药注射到患者体内,出了问题,医院怎么就会没责任呢?医院不是企业,卖药就不是销售,农民个体是企业吗?他把自家产的水果什么的卖给你也不算是销售吗?真是为了逃避责任良心都让X吃了
这个砖家不懂药品有关法规i,不应该乱发评论,不是法学教授就什么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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