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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会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

时间: 2008-09-19 06:15:34 作者: 来源: 字号:
药典会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7.6.27-29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指示及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 我会于2007年6月27-29日在京召开了药典会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会议,会议对部分细菌类制品企业注册标准的修订、部分治疗类细菌制品国家标准提高以及鼠布炭活疫苗国家标准修订进行了审定,并对2010年版《中国药典》三部设计纲要草案进行了审议。 参加会议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尹红章处长、卫良调研员,药典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唐巧英、陈薇、王国治、谢贵林、程鹏飞、曾明、刘保奎委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专家李凤祥、张庶民、侯启明、何丽研究员,药典会生物制品标准处佘清处长及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16个生产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讨论和审定,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1.  部分细菌类制品企业注册标准的修订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注函46号“关于预防性生物制品企业注册标准修订及申报的通知”要求和审核原则,我会对企业申报的注册标准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初审,初审意见提交本次会议,经专家讨论和审定,对相关制品各企业注册标准中关于种子批管理和传代代次、关键工艺的参数、原液合并、半成品配方以及质量标准范围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各生产企业应根据会议要求对注册标准进行再次修订,并于2007年9月1日前将确认的标准报药典会生物制品标准处。专家审核意见见附件1。
1.  部分治疗类细菌制品国家标准提高的审定
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6个治疗类细菌制品系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载,但未在2005年版《中国药典》三部收载的品种,会议根据2003年到2004年三次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修订要求,以及2005年版《中国药典》三部各论中标准内容和格式,对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6个治疗类细菌制品标准的修订进行了审定,由于相关单位未按照先前召开的三次专业委员会提出的修订意见进行相应的试验和验证,未能提供充分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因此本次会议未能对标准的修订作出决定, 对此专家认为,企业应按照本次会议的审核意见,尽快完成相应试验和验证工作,除单独规定外,应在2007年年底前将结果提交药典会生物制品标准处。 如果相关生产企业仍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提高的相关工作, 我会将建议国家局从国家标准中取消相关品种的收载,并暂停生产、上市。具体审核意见见附件2
1.  皮上划痕人用鼠疫活疫苗、皮上划痕人用布氏活疫苗、皮上划痕人用炭
疽活疫苗炭国家标准修订的审定
皮上划痕人用鼠疫活疫苗、皮上划痕人用布氏活疫苗、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
疫苗(简称鼠、布、炭疫苗)系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独家生产的品种,按照2006年7月药典会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会议要求,兰州所进行了相应的试验和方法比较工作,提交的结果由中检所进行了复核。中检所提出将2005年版药典中鼠、布、炭疫苗的成品活菌数标准由2000年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合格标准范围的中间值修正为以合格范围的下限为判定标准;同时扣除因活菌数测定操作方法以及半成品配制不规范造成的误差。 与会专家同意按照中检所的复核和修订意见, 将皮上划痕人用鼠疫活疫苗成品活菌数由每1次人用剂量不低于3.6×108修订为2.0×108、皮上划痕人用布氏活疫苗成品活菌数由每1次人用剂量不低于5.0×109修订为3.0×109、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成品活菌数由每1次人用剂量不低于1.0×108修订为0.8×108。中检所复核意见见附件3。
鉴于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未在会上提供成品活菌数标准降低的制品效期内稳定性资料, 药典会建议生产单位继续进行制品稳定性的工作,并尽早提供相关资料,在2010版药典收载前加以确认。
1.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三部设计纲要草案的审议
本次会议对2010年版《中国药典》三部设计纲要草案中细菌类制品涉及的
质量标准建立及分析方法验证的课题进行了讨论、补充和确认,对疫苗生产中广泛使用的铝佐剂的配制和质量控制, 以及硫柳汞防腐剂最低抑菌剂量的确定提出了要求,并拟定了相应的研究课题,会议还对课题研究和验证工作进行了分工。各课题牵头单位应在收到本纪要一周内,完成并提交课题项目计划书,计划书中应提出课题的立项目的、预期目标、进度安排及经费预算等,课题牵头单位应按照计划书的时间进度和要求,开展课题的研究和验证工作。 药典会将根据课题审批程序落实相关经费。课题项目及分工情况见附件4。

附件1 对企业注册标准的专家审核意见
1.吸附白喉疫苗及吸附白喉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1)建议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菌种定为主种子批,明确主种子批传代至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至疫苗生产传代应不超过5代。各企业应根据各自生产情况在企业注册标准中限定白喉菌种的具体代次。
(2)由于某些生化反应测定不敏感,建议取消菌种检定项下生化反应中糊精和可溶性淀粉两种生化反应。
(3)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种子批的保存温度。
(4)为保证制品的均一性,建议原液应来自同一批培养物的精制类毒素,不得由多批培养物的精制类毒素合并。
(5)半成品配方中各成分应为确定的含量,不应该是一个范围。
(6)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的统计确定原液检定项下絮状单位和纯度检测的上下限。
(7)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的统计确定成品检定项下氢氧化铝含量测定的下限、硫硫汞含量测定的下限;由于成品效价测定在《中国药典》三部附录结果判定中已规定了95%的可信限范围,企业注册标准可不再要求确定上限。
2. 吸附破伤风疫苗
(1)建议将菌种检定项下特异性中和试验的观察时间确定为:注射后每日观察,至对照组小鼠出现破伤风症状并死亡为止。
(2)将原液制备项下培养结束后的杀菌脱毒条件确定为“加甲醛溶液至终浓度为0.35%,30~35℃保温30分钟”。
(3)原液合并原则同吸附白喉疫苗的修订。
(4)半成品配方中各成分应为确定的含量,不应该是一个范围。
(5)对原液及成品检定项目的要求同吸附白喉疫苗的第(6)和(7)项。
3.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
同吸附白喉疫苗的第(7)项。
4.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
(1)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的统计确定原液百日咳原液的细菌浓度范围。
(2)同白喉疫苗的第(5)和第(7)项。
5.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1)由于生产工艺和检测方法的原因,目前同一生产企业和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出的纯化无细胞百日咳原液中PT和FHA比例波动范围较大,甚至偏离了当初制品申报注册时的比例,建议各生产企业根据近3年百日咳原液中PT和FHA比例的统计数据制定相应的质控指标,同时各企业应进行生产工艺优化和检测方法的研究,为标准修订提供依据。
(2)同白喉疫苗的第(7)项。
6.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1)建议将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菌种为主种子批,主种子批传代至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至疫苗生产传代应不超过5代。各企业应根据各自生产情况在企业注册标准中限定具体代次。
(2)原液制备项下细菌培养时间确定为6~8小时;杀菌过程应确定杀菌剂的具体浓度,杀菌时间与放置时间分开,明确为30分钟,温度30~35℃。
(4)来自不同培养批纯化的多糖不得合并。
(5)各生产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的统计结果确定原液检定中固体总量的范围。
(6)原液检定中O-乙酰基含量及磷含量不定上限。
(7)现行版《中国药典》三部同品种原液检定项下,对细菌内毒素检查控制标准偏低,折算成每1次人用剂量(30ug)达到3000EU,各企业实际生产中控制的标准均高于国家标准,建议企业统计已生产制品(10~20批)的细菌内毒素检定结果,制定相应的标准。
(8)各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的统计结果制定其成品多糖含量的范围。
9.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1)基于现有生产工艺的特点,菌种保存及传代方式维持原来的方式,但应确定种子批传代过程中具体时间。
(2)各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的统计结果确定原液及半成品检定项下细菌浓度的范围。
(3)各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的统计结果确定半成品及成品中活菌数的范围。
(4)为保证制品质量,建议企业在半成品检定中增加菌团数检测及卡介菌冻干前活菌数的快速检测作为对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

附件2 对标准提高品种的专家审核意见
一、共性修订意见:
1、有效期:统一规定为“自分装之日起,按各品种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2、根据2005版《中国药典》三部制剂通则,修订制品名称并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如装量检查等; 对于组合包装的冻干制品应增加稀释剂的质量控制标准。
二、各品种具体修订意见:
(一)A群链球菌
1、种子批传代:明确主种子批到工作种子批传代不超过5代。
2、种子批的保存:统一规定为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2~8℃,工作种子批如液体状态可保存于-30℃度或以下。
3、收获的菌体用青霉素处理系破坏细菌壁,故标准中的“杀菌”描述并不准确,应改为“青霉素处理后”。
4、溶血活性测定中,由于目前中检所分发的比浊管浓度不固定,故培养液的浓度仍规定为与比浊管浓度相同,不规定具体数值。
5、采集与处理:国家标准修改描述为“培养物经离心或薄膜过滤,收集菌体,用适量生理氯化钠溶液洗两次,根据菌体湿重,将菌体悬浮于适量的BBM培养基中,于660nm处测定A值,调整菌液至适宜浓度,加入适量的青霉素处理。处理后的菌液为原液。”,企业标准中各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规定调整后具体的菌液浓度。
6、配制:明确所用稳定剂为甲硫氨酸或蛋氨酸。
7、规格:由于KE非公认的计量单位,并且KE与mg有明确的换算关系(1KE=0.1mg),故取消“KE”单位表示方法,在规格中统一使用“mg/kg”;增加复溶体积各规格均为“1ml”。
8、原液检定:细菌浓度测定,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品,故修改为“根据工作参考品制备的….”。
9、成品检定:外观检查增加“复溶时间为3~5分钟”的规定
10、异常毒性试验:修订为:“各种剂量每支制品均加入0.5ml生理氯化钠溶液,每只小鼠注射0.5ml”。
11、成品检定:“浓度测定”项描述不准确,修订为“含量均匀度测定”,并根据2005版《中国药典》二部要求,规定为“平均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0-110%”。
12、成品检定项下青霉素噻唑蛋白测定用标准品:要求各生产企业应首先建立企业参考品,统一上报中检所复核标定后建立国家标准品。
13、关于NK细胞活性测定方法问题:要求山东鲁抗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共同对该方法进行验证研究。
14、基于国家对该产品已多年未抽检,建议两个生产企业将2007年生产的产品报中检所进行全面检定,结果同时报药典会。
15、因本品经青霉素处理,在使用说明中应注明“需进行青霉素皮试,阴性者方可使用”。
(二)短棒状杆菌注射液
1、种子批传代:修改为 “主种子批至工作种子批不超过5代,工作种子批启开后至生产传代不超过5代”。
2、规格:增加“每1ml含菌6.0×109”的规定,以及复溶体积的标示。
3、原液检定:浓度测定修改为“以中国细菌浊度标准为对照,采用比浊法测定,每1ml含菌应为8.0×1010-1.2×1011”。
4、成品检定:按照制剂通则的要求,增加“装量差异”项检查。
5、成品检定:为保证制品生产的连续性和成品质量,建议删除抑瘤试验中“检定合格的原液在半年内分装者,成品可不再作3.3.6~3.3.8项检定”的规定。
(三)注射用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
1、规格:增加每100 ug N-CWS含细胞壁糖含量。
2、原液检定:甲醇残留量的检定方法应按照2005版《中国药典》二部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将方法补写入附录。
3、三氯甲烷问题:由于三氯甲烷具有致癌的危险,目前国际上已经规定其不得用于药用,我国对这方面的要求也将有所考虑,企业应进行三氯甲烷的替代工艺研究。
4、成品检定:细胞壁内消旋二氨基庚二酸测定方法由“纸层析-显色法”修改为“薄层层析-显色法”并要求在附录中增加方法描述。
5、成品检定:由于在半成品配制中添加了角鲨烯、甘露醇、聚山梨酯-80,故应在成品检定中进行这些辅料的含量测定,目前首先增加聚山梨酯-80的含量测定,并补写入附录。
6、成品检定:按照制剂通则的要求,增加“装量差异”项检查。
7、企业应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会议要求补充的附录起草工作,并提交中检所复核确认。
(四)绿脓杆菌注射液
1、种子批传代:明确“主种子批至工作种子批传1代,工作种子批菌种启开后,传代不得超过5代”。
2、菌种检定:血清凝集试验所用“家兔免疫诊断血清”目前系生产单位制备,故应在附录中补写制备记录,并报中检所复核。
3、原液检定:保留“细菌浓度测定”项的检查。
4、成品检定:苯甲醇含量测定应补写入附录;抑瘤试验注射本品的时间发生变化,应与原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并向药典会和中检所提交修订依据和实验数据;按照制剂通则的要求,增加“装量差异”项检查。
(五)枯草芽孢杆菌活菌喷雾剂
1、生化反应修改为“发酵D-木塘、甘露醇;不发酵阿拉伯糖,水解淀粉”四项内容。
2、原液效力测定,修改成用比浊法测定原液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浓度,根据浓度用适当比例混合进行测定。
3、成品检定:雾滴粒径检测仍采用油浸法测定。
4、基于该制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规格项下明确为多剂量喷雾剂,产品检定按照制剂通则的规定增加相应检定项目(每瓶总喷次和装量检查)。
(六)卡介菌多糖、核酸注射液
1、种子批的传代:统一规定为从中检所购买的种子为工作种子F0代,生产单位从F0 代传代不超过3代,建立企业工作种子批,从工作种子F0代至单批收获培养物的总传代数不得超过12代,生产过程中严禁工作种子批横传。
2、种子批保存:统一规定为种子批应冻干后2~8℃或低温冷冻保存。
3、培养物自收获之日起,其低温(-20℃)保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周,且每个提取批混合的菌体不得超过5个培养批。同时各生产企业应收集保存时间2周、3周和新鲜培养物,进行相应的比较研究工作,以确定菌体可保存的时限。
4 、生产工艺包括酚提工艺、除酚工艺、纯化工艺及干粉制剂工艺前后必须加以验证,每一步增加检测指标,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并列入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根据各企业实际生产工艺细化后制定。
5、目前规程中规定除酚的工艺是透析法,鉴于部分企业已进行工艺改进,采用凝胶过滤法或超滤法除酚,该改进工艺提高了制品质量,但属于重大工艺变更,各企业应按国家药品相关管理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其它未采用新工艺的企业应在两年内完成相应的工艺研究,并进行工艺变更申报。
6、成品检定
(1)多糖含量由原来的0.35mg/ml±20%(0.28~0.42mg/ml)提高至0.35mg/ml±10%(0.32~0.38mg/ml)。核酸含量由原来的不低于30μg/ml修订为40~100μg/ml,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酸的测定值及测定误差,制定企业注册标准。
(2)增加成品鉴别试验,由中检所牵头采用多重PCR的方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检测卡介菌核酸,建立鉴别试验的方法。
(3)效力试验由于原来小鼠法不稳定,且与目前药理学的过敏试验有很大的也别,建议改为豚鼠法。建议由中检所向各生产单位提供鉴别试验和效力试验豚鼠法的方法,由各企业进行方法学验证(至少5批的结果),若有需要,可采用办学习班培训的方式进行交流。
(4)热原检查:按照《中国药典》三部附录规定,注射剂量修订为: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注射体积不得少于0.5ml(原细菌会修订意见为0.2ml),含多糖0.1mg。
(5)按照制剂通则的要求,增加“可见异物检查”和“装量差异”两项检查。
7、由于残余蛋白质可能与成品的不良反应相关,建议原液检定项下蛋白质含量标准由“应低于1%” 提高到“应低于0.5%”,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定值及测定误差。
8、使用说明:对用法和用量中注射部位进行了限定,明确为臀部肌内注射;根据湖南九芝堂收集的不良反应数据,在说明书中增加不良反应的说明(一般不良反应:发热、注射部位红肿;罕见不良反应:皮疹和过敏性休克)。
9、各生产企业应在2008年5月前完成上述工作,并提交药典会专业委员会讨论后进行相关质量标准的修订。
附件3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三部拟开展的课题及分工情况

项? 目   承担单位
无细胞百日咳PT、FHA含量定量检测法(SDS-PAGE、ELISA和HPLC方法)   中检所血清室
HPLC法检测类毒素聚合体   中检所血清室
百日咳有效成分鉴别法   中检所血清室
百日咳与常见细菌含量测定法   中检所血清室
肠毒素C定量检测法   中检所血清室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内毒素测定方法   中检所血清室、兰州所
氢氧化铝佐剂的配制及质量要求   中检所血清室、军科院五所、中生集团武汉所、成都所、天坛生物、长春所
分枝杆菌类制品鉴别试验   中检所菌苗室
结核杆菌、鼠疫、布氏、炭疽疫苗特异性免疫学检测指标建立   中检所菌苗室、兰州所
卡介菌活菌含量快速检定方法的建立   中检所菌苗室、上海所、成都所
卡介菌菌团测定方法   中检所菌苗室、上海所、成都所
卡介菌浓度测定方法   中检所菌苗室、上海所、成都所
卡介菌多糖核酸效力试验   中检所菌苗室、相关企业(6家)
流脑多糖疫苗原液和成品细菌内毒素含量测定标准的提高   中检所菌种室、兰州所
防腐剂最低抑菌含量的确定   中检所菌种室
口服霍乱疫苗残留毒素测定方法   中检所诊断室、兰州所
承担单位中列为第一位的单位为课题牵头单位。


08.17 药典会细菌制品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doc (5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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