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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药的检验方法与批准的质量标准不一致

时间: 2008-09-19 05:46:30 作者: 来源: 字号:


批准的质量标准无法操作?您要敢直接往上说这个理由,就死定了

批准的质量标准无法操作?当初省所标准复核是干什么吃的?
当初的申报标准竟然没有做方法学研究,没有可操作性,那省所怎么能按申报标准检验合格?

临床样品应当按国家审定的临床研究用标准进行检验,虽然说标准完善是个循序渐进不断修订的过程,但是也不能为所欲为,不然很容易定性为“质量不可控”。

对于搂住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当初如何制定标准,如何能检验合格,如果依然能够重复,建议暂时按原标准检验,如果不能,只能按二楼所言处理,实乃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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