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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料峰能否扣除?

时间: 2008-09-19 05:20:20 作者: 来源: 字号:
标准中都没有明确说明扣除辅料峰,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是扣除的。
送到药检所检验时提供辅料,是否可以扣除?
将来产品到市场上之后,若别的药检所抽查到了,我们也要把空白辅料寄过去吗?
这样是否可行?
不包括已经确认的辅料峰哈!!
参见下文:

国药典化发〔 2007 〕 8 号

关于国家标准有关内容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

近期,我会陆续接到一些生产企业和药检所的来函,询问国家标

准执行过程中有关物质检查等如何理解和执行的问题,经专业委员会专家讨论,解释如下:

一、有关物质检查项下“……供试品溶液色谱图中如有杂质峰……”,杂质峰不包括溶剂峰和确认的辅料峰。药品说明书应列出制剂中所用辅料名称。

二、由于企业采用不同灌装设备,胶囊剂内容物外观形状与标准中【性状】项下描述不同(如出现柱状或块状等)时,应判定符合规定。

特此函告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杂质峰不包括溶剂峰和确认的辅料峰”
但标准中没有提到,难道每次抽检你送去辅料?药检所认可吗?
你在建立质量标准的时候就研究噻,
只要你有充分的证明材料,还是有可能被批准的.
我们有一个品种,在研究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液相分离度不是很好,溶剂峰和辅料峰重叠在一起,后来使用其它液相才发现,除了溶剂峰还有辅料峰,但资料已经在审评中心,不知是否需要再补充申报说明这一情况?哪位高人能指点一下?
又问:如果辅料峰与有关物质峰相互干扰,应该怎样扣除辅料峰呢?有人主张用辅料对照溶液进样号,总杂质峰减去该辅料对照峰。不知是否有已批准的该类型标准?请高手指点。
这种情况比较麻烦。
首先,原来的标准中没有提到要扣除辅料峰,那么检验中所有辅料峰都是要算做杂质峰计算的。如果要扣除辅料峰,必须修订质量标准。修订标准是要提供充分的方法学研究资料,而且不能和原有的质量标准抵触,否则很有可能原来的质量标准建立资料会遭到质疑,甚至否定,后果很严重。

我们有一个品种,在研究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液相分离度不是很好,溶剂峰和辅料峰重叠在一起,后来使用其它液相才发现,除了溶剂峰还有辅料峰,但资料已经在审评中心,不知是否需要再补充申报说明这一情况?哪位高人能指点一下?

在质量标准中,加入一个空白辅料溶液的制备方法,同法进样,然后扣除,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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