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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质疑SFDA的水平,这样的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可否变更?

时间: 2008-09-19 05:18:40 作者: 来源: 字号:
我公司一保健食品批件,质量标准的拟定是我之前的同事完成的,现在正式投产,突然发现申报的含量测定方法(UV法)严重错误,有效成分(非皂苷)对照品水溶液在300多钠米有吸收,而原申报标准中却采用测皂苷的方法,用H2SO4显色后在540nm进行检测。经比较两种方法所得结果相差悬殊。(竟然也给发了批件,质疑SFDA的水平)
现在想申请质量标准的变更,不知这种情况是否能获得批准?哪位战友有这方面的经验?(变更检测方法的同时,规格也得变更)
呵呵,那样的话你会自讨苦吃!
保健食品的检测就是那么回事,千万不能用作药质量标准研究的思维去做保健食品!
为何不从自身找问题?
楼上两位说得对,先不要冲动,把问题全部搞清楚了再说

这个保健食品中间含有哪几种有效成分?为什么原先采用测皂苷的方法?皂苷是有效成分之一吗?还是用测皂苷的方法检测非皂苷类有效成分?检测这一类有效成分有用这种方法的吗?你现在发现的该有效成分在300纳米有吸收,那么当时申报的时候该方法或发现有报道或现成的方法吗?另外,在300纳米其他东西(除该有效成分外的空白)有吸收吗?会不会对检测造成影响?是否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改用硫酸显色?如果这些问题你都还没有搞清楚,那下结论确实为时过早

我们不迷信专家,但是我觉得前人做这样的工作恐怕有他的道理,要么是局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和手段,要么是有一些不为人知的发现没有在现有质量标准中详细写明,所以才能通过审评

所以如果想进行大的改动,建议先找到原版的申报材料,仔细看看当时选择该方法的原因是什么,又进行了哪些研究,现在如果想进行变更又需要做哪些工作,权衡一下利弊得失再做决定
楼上几位,详细情况是:
1. 该品种为植物中提取的苷类有效部位,非皂苷,在330nm有最大吸收,提取物纯度达80%以上。
2. 经复核,显色后的最大吸收并不是文献中皂苷测定时用的540nm,相差20nm。
3.前面制定该标准的同事是学食品的,对于植化估计不懂。其标准制定依据用的是该植物中皂苷测定的参考文献。其方法学研究仔细看过,完全照文献中方法进行的,似乎就把它当成皂苷了。
4.本人名校名导植化硕士毕业,水平不高,但对于该问题的判断应该还是有把握的(嘿嘿,吹吹牛 呵呵,比较麻烦啊
保健食品的标准是由企业自己制定并在标准化局备案的,要修改标准,可以到标准化局修改(说明原因),标准号不变,这好像与SFDA无关吧。
请问一下,您在检测皂苷时所用的方法是GB标准或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中的吗?
若不是能否将此标准分享一下.本人先也在做一以皂苷为功效成分的保健品,苦于找不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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