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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用于补充申请的辅料合法性

时间: 2008-09-19 05:11:30 作者: 来源: 字号:
我公司有一片剂想进行补充申请,原因是想参照进口原研产品的说明书,在原处方中新加入一个辅料XX(作为润滑剂使用,重量约占片重的0.2%,可大大提高产品稳定性),该辅料在进口原研产品中已使用, 该辅料已被美国药典收载,但该辅料国内虽有生产,却无药用辅料批准文号,也无国家或地方药用标准,请问在上述背景情况下,如我公司采用德国某一知名公司生产的药用辅料(该德国公司的中国代理公司现准备办理进口药品注册证,且可获得该辅料的国外药用依据),且完全参照美国药典制定该辅料的质量标准,才进行相关的药学研究,然后提出补充申请。请问各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向这样的问题一定要咨询SFDA或CDE!
咨询下国家局具体的流程,让德固赛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共同打包申报吧,
在中国,多个新辅料的标准就是多个应用的选择,利国利民阿
没有找到新的指导意见,参考一下《关于药用辅料的申报要求及技术审评要点》(20020710 讨论稿)中相关的两条:
1、对于制剂中常用的辅料,但没有国内正式药用标准、而有国外正式药用标准的,要求申报单位参照国外标准制订其内控标准。如属于注射剂中用量较大的辅料,建议此内控标准经省级药检所复核。
如果采用国内生产的辅料投料,需看一下国内生产企业的内控标准能否达到药用辅料的标准。
2、由申报单位进口并仅供自己申报的制剂品种使用、且用量很少的辅料,不必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口岸药检报告;但申报单位须提供该辅料的国外药用依据及其有关质量标准(包括原生产厂家标准或国外药典标准)和检验报告(包括自检报告或省级药检所的复核报告)。
如果使用进口的辅料,打一报告说明一下当前的情况,咨询一下药审中心。
3、上海最近举行了“原料药及制剂变更生产工艺培训班资料”其中提到了辅料的变更,咨询了参加的朋友,提到“有批准文号或进口注册证的需提供”,看来有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可能性。具体的再详细咨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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