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报资料(化药5类)到省药监局,听药监局的人说:新老办法的实施,若十月一号前已完成临床的按老注册办法,否则按新的注册办法执行。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这样,按新的办法改变剂型需要原厂家,那9月份做完的不是原厂家改剂型的是不是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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