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药品,药学,制药,新药,色谱,药品生产,中药,药材,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

“标准品”和“对照品”这两个名称哪个更规范?谢

时间: 2008-09-19 02:44:01 作者: 来源: 字号:
“标准品”和“对照品”这两个名称哪个更规范?
下面是中国药典的规定:
十八、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标准品与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和含量,应与原标准品、对照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
标准品与对照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包括水分等)、使用效期和装量等。

但是在国外药典上面,好像没有这样的区分。一律称为标准品或者标准物质。

希望深入理解战友指教。
网速慢,多发一个;请删除。
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

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

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系指国家药品标准中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杂质和有关物质检查等标准物质,它是国家药品标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是国家药品标准的物质基础,它是用来检查药品质量的一种特殊的专用量具;是测量药品质量的基准;也是做为校正测试仪器与方法的物质标准;在药品检验中,它是确定药品真伪优劣的对照,是控制药品质量必不可少的工具。
目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已能提供各类国家标准物质1242种,其中中药化学对照品288种,对照药材400种,两者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国家标准品及生物参考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其制备与标定应符合“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要求,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分发。企业工作标准品或参考品必须经国家标准品或参考品标化后方能使用。
对照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理化等方面测定的特定物质,由生产单位采用与制品生产工艺相同的方法制备。对照品应尽可能与制品原液配方一致,稳定性较差的,可加不含对测定有干扰物质的适宜的稳定剂。对照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认可,其标准应不低于制品的质量标准。

(3)标准品、对照品:是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测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一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对照品出另有规定外,按干燥进行计算后使用。
标准品和对照品均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有效期和装量等。

1 定义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活性或含量测定的或其特性鉴别、检查的生物标准品或生物参考物质。
2 标准物质的种类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分为二类。
国家生物标准品 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生物标准品者)用于定量测定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标准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IU)或以单位(U)表示。
国家生物参考品 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的定性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或指用于定量检测某些制品的生物效价的参考物质,如用于麻疹活疫苗滴度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其效价以特定活性单位表示,不以(IU)表示。

1 对照品与标准品概念不清
对照品与标准品是2个不同的概念,中国药典凡例中已有明确的定义: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而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文献中常将2种概念混淆,认为对照品就是标准品,是1种物质2种提法而已〔1,2〕,造成错误的原因,可能是有的药品既有对照品,又有标准品。例如,当用微生物法测定头孢克罗效价时,用头孢克罗标准品,用HPLC或UV法测定时,则用对照品;非那西丁当用作熔点校准物质时,用熔点标准品,测定含量时,用对照品。即使是同一种物质的标准品和对照品,它们的规格、标定方法以及用途都可能是不同的。
2 对照品或标准品混用
对照品或标准品混用,即将对照品或标准品用于不是其标定方法的含量测定,是药品检验中经常出现但未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3〕。尽管同一批对照品不同标定方法的含量有很好的相关性,但并不完全相同,有时差别会很大。如英国Glaxo公司提供的头孢呋肟酯对照品,HPLC标定为96.9%,供含量测定用;UV为98.8%,供溶出度测定。虽然中国药典凡例明确规定卫生部所发对照品仅用于正文中所规定的分析方法。但由于:

(1)卫生部提供的对照品使用说明书不够详尽,大多无对照品质量要求及标定方法;

(2)对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正确使用缺乏认识;

(3)日常科研中极难找到相应的对照品;

(4)中国药典正文中也常存在对照品混用的问题,如常将含量测定用的标准品或对照品用于溶出度检查,而含量测定方法与溶出度分析方法又不同,故极易引起混用。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备案办法


2007-01-18 11:02

--------------------------------------------------------------------------------


第一条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62条规定的“完成药物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临床研究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同时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报送制备标准品的原材料”及第173条规定的“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是指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中物理和化学测试及生物方法试验用,具有确定特性量值,用于校验设备、评价测量方法或者给供试药品赋值的物质,包括: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中药对照药材、参考品及标准试剂。

第三条 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范围如下:

1、首次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

2、已上市但需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且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用标准物质的品种。

3、已有国家标准的,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4、补充申请中,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5、申请试行标准转正,确认没有相应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

第四条 受理程序如下:

1、现有的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目录可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http://www.nicpbp.org.cn)查询确认。

2、申请单位可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下载“药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附件1)或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申报单”(附件2),按要求填写,加盖公章。(一份)

2、申报人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将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和技术资料以及申报单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检处/生检处初审、备案。

3、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对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核。

4、药检处/生检处对符合要求的品种出具 “药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单”或 “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受理单”。

5、对确认已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的品种,企业可暂不提供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及技术

资料,但需携带申报单及申请生产原料及制剂的药品/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到药检处或生检处备案。药检处/生检处将出具“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确认单”或“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物质确认单”。

6、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检处/生检处受理药品/生物制品标准物质原料的受理、备案及咨询工作。

第五条 原料质量要求:

1、用于制备标准物质的原料质量必须为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

2、报送的原料必须为同批生产或精制,质量均匀稳定,单一密封包装。

3、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9.5%;仅供制备薄层鉴别

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0.0%;仅供制备红外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

备有关物质检查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

4、生物标准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抗生素效价测定用原料的活性成分应与临床应用样品一致;供生化、

基因工程药品及生物制品检验用生物标准品原料应与待检品同质,无干扰性杂质并具足够的稳定性。

5、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的要求:供制备含量测定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8.0%;仅供制备鉴别用的原料一般要求纯度不低于95.0%。

6、中药对照药材原料的要求:原料必须来源准确,无污染,无虫霉,且为当年或近1-2年生产的新鲜药材

(非饮片)。

第六条 原料数量要求

1、含量测定用生物标准品/化学对照品原料数量一般不得少于200g,原料中间体各1-5g。

2、仅供制备鉴别检查用化学对照品的原料数量一般不得少于100g。

3、中药化学对照品原料数量一般不得少于10g。

4、用于制备中药对照药材的中药材(非饮片)3-5kg,同时提供相应中药材腊叶标本三份(注明中文名、英文名、拉丁名、习用名、鉴定人及鉴定日期等),一批中成药。

5、对于价格昂贵、提取困难的药品及生物制品的标准物质原料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

第七条 提供技术资料(一套)

1、原料的检验报告书。其中中药材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注药材的中文名,拉丁名,种属,产地,产地习用名,药用部分。

2、原料生产工艺流程图。

3、确证原料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

4、原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理化性质、有关物质、有机溶剂残留量、纯度检验、含量测定及活性测定等)。

5、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药品原料及制剂(药材及其制品,成方及单味制剂)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一式两份)

6、原料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

7、如原料经过精制处理,则需提供原料精制的详细试验报告(包括:精制条件,试剂,处理步骤)。

8、中药化学对照品的原料还需提供原料的制备报告(如:名称结构确证原料来源原料药用部分原料提取

制备方法原料的纯度检查,包括2种不同的展开系统和HPLC含量测定条件及图谱等)。

9、中药对照药材的原料还需提供制备工艺。

第八条 其他要求:

1、如企业曾制备过工作用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需提供2支并附研制和检验报告,以作为制备国家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的参考。

2、如该药的同品种已在国外批准上市,请尽可能提供国外同品种质量标准及国外药典标准品/对照品或原研发厂的标准品/对照品,数量不少于2支。(此条款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3、进口检验用药品标准物质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2004年4月22日


但在USP中统称为对照标准品(R S),与中国药典不同.
对照品主要是指化学药品,标准品则是指抗生素产品
对照品是用来测“量”,标准品是用来评价“能力(效价等)”的,当初实习的时候某QC主任这么教的,不知道有没有不科学的地方。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