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品种由A申报临床,取得临床批件后,由B做临床试验研究并且做完了报产样品的生产、检验和12个月的稳定性试验,现准备让C申报生产。这个过程怎么操作,法规风险有哪些?
1.报产后的现场检查是否要到B进行检查?
2.假如C的生产设备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由B生产的报产样品是否有效?
3.假如C的检验仪器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C做的下一阶段的检验分析方法是否需要验证?
1.报产后的现场检查是否要到B进行检查?
实质性的工作是由B完成的,当然应当考核B;
2.假如C的生产设备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由B生产的报产样品是否有效?
看你们的合作关系,以及将来是由谁来生产;C生产,则B生产的样品就没有用;
3.假如C的检验仪器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C做的下一阶段的检验分析方法是否需要验证?
如果只是仪器型号差异,作下工艺转移的验证即可;如果仪器差异影响检验项,别犹豫,买个一样的仪器省事多了。千万别把问题引向对产品质量、有效性的怀疑,那样会要你作BE甚至是临床来证实。
换厂是个头疼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合作环境下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不是什么大问题,想仔细了就好。
现有一品种由A申报临床,取得临床批件后,由B做临床试验研究并且做完了报产样品的生产、检验和12个月的稳定性试验,现准备让C申报生产。这个过程怎么操作,法规风险有哪些?
1.报产后的现场检查是否要到B进行检查?
2.假如C的生产设备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由B生产的报产样品是否有效?
3.假如C的检验仪器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C做的下一阶段的检验分析方法是否需要验证?
试着回答一下:
本品的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是由A完成的,因此不要忽略A的存在。而且临床前稳定性试验是否做够36个月,如果没有,临床试验期间仍需继续考察,报生产时依然要提供这部分研究数据,当然在B厂进行的12个月稳定性数据也要附在报产资料中,多多益善。
(1)既然报产样品是在B车间里生产的,现场核查显然在B厂,而且资料中要有申请人即C厂与B厂的委托研究协议,C厂的硬件也要符合要求,因为约六个月后可能要接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由认证中心专家牵头,动态抽样一批。
(2)设备不完全一致可以,但要具备生产该药品的条件,有能力通过GMP认证中心专家的现场检查,并能确保生产出一批合格样品。
(3)检验仪器的对比应是A厂,而不是B厂,因为起草临床研究用药品标准的厂家是A,通常情况下,检验仪器不列入质量标准,因此,仪器方面的问题永远是小问题。
如有不明白之处,请登陆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1/,左下角有各省局链接,找到C厂所在地的省局,打电话问注册处。如果B和C联合申请的话,要咨询B局。
楼上的。
由C生产,B生产的报产样品没有用,即B做的12个月的稳定性也没用了。那是不是C还要重新做报产样品的生产和稳定性试验啊?那如果生产设备一样呢,那B的报产样品和稳定性试验还有用吗?
所说的情况估计是A取得临床批件,并把此批件转让给B,B已经做完临床。现在的问题是,申报生产时,申请人能否再换?我想是不能更换的。因为:临床样品是B在符合GMP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而B的所有资料都是“样品在B生产”这一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所以在申报生产时,也只能由B作为申请人。
所说的情况估计是A取得临床批件,并把此批件转让给B,B已经做完临床。现在的问题是,申报生产时,申请人能否再换?我想是不能更换的。因为:临床样品是B在符合GMP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而B的所有资料都是“样品在B生产”这一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所以在申报生产时,也只能由B作为申请人。
也请问一下,我公司原为一研发企业在A地有a公司,申报一新药,现在B地建立一b药厂,如何在a公司拿到临床批件后由b公司进行临床试验呢?需要转让临床批件吗?。
也请问一下,我公司原为一研发企业在A地有a公司,申报一新药,现在B地建立一b药厂,如何在a公司拿到临床批件后由b公司进行临床试验呢?需要转让临床批件吗?。
临床批件为a申请人所有,要给b进行临床试验,即使这是兄弟关系,但还是要进行转让的程序。
没有经历过临床批件转让,所以想再问问,临床批件转让应该需要怎样一个程序呢?。
1.报产后的现场检查是否要到B进行检查?
2.假如C的生产设备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由B生产的报产样品是否有效?
3.假如C的检验仪器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C做的下一阶段的检验分析方法是否需要验证?
1.报产后的现场检查是否要到B进行检查?
实质性的工作是由B完成的,当然应当考核B;
2.假如C的生产设备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由B生产的报产样品是否有效?
看你们的合作关系,以及将来是由谁来生产;C生产,则B生产的样品就没有用;
3.假如C的检验仪器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C做的下一阶段的检验分析方法是否需要验证?
如果只是仪器型号差异,作下工艺转移的验证即可;如果仪器差异影响检验项,别犹豫,买个一样的仪器省事多了。千万别把问题引向对产品质量、有效性的怀疑,那样会要你作BE甚至是临床来证实。
换厂是个头疼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合作环境下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不是什么大问题,想仔细了就好。
现有一品种由A申报临床,取得临床批件后,由B做临床试验研究并且做完了报产样品的生产、检验和12个月的稳定性试验,现准备让C申报生产。这个过程怎么操作,法规风险有哪些?
1.报产后的现场检查是否要到B进行检查?
2.假如C的生产设备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由B生产的报产样品是否有效?
3.假如C的检验仪器与B不完全一致,那么C做的下一阶段的检验分析方法是否需要验证?
试着回答一下:
本品的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是由A完成的,因此不要忽略A的存在。而且临床前稳定性试验是否做够36个月,如果没有,临床试验期间仍需继续考察,报生产时依然要提供这部分研究数据,当然在B厂进行的12个月稳定性数据也要附在报产资料中,多多益善。
(1)既然报产样品是在B车间里生产的,现场核查显然在B厂,而且资料中要有申请人即C厂与B厂的委托研究协议,C厂的硬件也要符合要求,因为约六个月后可能要接到“生产现场检查”通知,由认证中心专家牵头,动态抽样一批。
(2)设备不完全一致可以,但要具备生产该药品的条件,有能力通过GMP认证中心专家的现场检查,并能确保生产出一批合格样品。
(3)检验仪器的对比应是A厂,而不是B厂,因为起草临床研究用药品标准的厂家是A,通常情况下,检验仪器不列入质量标准,因此,仪器方面的问题永远是小问题。
如有不明白之处,请登陆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1/,左下角有各省局链接,找到C厂所在地的省局,打电话问注册处。如果B和C联合申请的话,要咨询B局。
楼上的。
由C生产,B生产的报产样品没有用,即B做的12个月的稳定性也没用了。那是不是C还要重新做报产样品的生产和稳定性试验啊?那如果生产设备一样呢,那B的报产样品和稳定性试验还有用吗?
所说的情况估计是A取得临床批件,并把此批件转让给B,B已经做完临床。现在的问题是,申报生产时,申请人能否再换?我想是不能更换的。因为:临床样品是B在符合GMP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而B的所有资料都是“样品在B生产”这一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所以在申报生产时,也只能由B作为申请人。
所说的情况估计是A取得临床批件,并把此批件转让给B,B已经做完临床。现在的问题是,申报生产时,申请人能否再换?我想是不能更换的。因为:临床样品是B在符合GMP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而B的所有资料都是“样品在B生产”这一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所以在申报生产时,也只能由B作为申请人。
也请问一下,我公司原为一研发企业在A地有a公司,申报一新药,现在B地建立一b药厂,如何在a公司拿到临床批件后由b公司进行临床试验呢?需要转让临床批件吗?。
也请问一下,我公司原为一研发企业在A地有a公司,申报一新药,现在B地建立一b药厂,如何在a公司拿到临床批件后由b公司进行临床试验呢?需要转让临床批件吗?。
临床批件为a申请人所有,要给b进行临床试验,即使这是兄弟关系,但还是要进行转让的程序。
没有经历过临床批件转让,所以想再问问,临床批件转让应该需要怎样一个程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