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难题,大家能否提供帮助。
在申请变更生产制剂的原料药产地时,对于使用的原料药批号问题上,可否使用为GMP认证申请时生产的三批原料药(GMP证书如期获得的)?现省局认为这是GMP证书获得之前的批号不能用,只能用GMP证书获得后生产的产品?哪企业不是亏大了!为GMP认证生产的产品肯定也是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的啊,要不怎么能获得证书呢?
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何见解和建议?(国家在2003年367号文针对旧的注册管理办法对此问题有解释,但老的注册管理办法早已作废,所以367号也应作废吧)
我认为是可以的。
对于制剂也有同样的问题,只要在有效期内,就能销售和使用。
我觉得是可以的。根据我们和国外知名制药企业的合作经验,老外是认可的,就是不知道中国现在怎么做,不过,按照中国惯例,只要是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情,应该是可以做得
那肯定是那省局检查的专家有问题,法规上哪条写了不能用啊真是的,肯定是可以用的,别听他们胡说
这不是难题。
认证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假设的过程,通过------则表示现场的动态生产过程是符合GMP要求的,因此此过程生产出来的药品只要在有效期内就能销售(理论上说)。
不通过------------不能销售。
法规一:国食药监注367号
八、关于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的问题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企业,申请生产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即可生产该药品,但不能销售
可以用的
应该可以销售的
在申请变更生产制剂的原料药产地时,对于使用的原料药批号问题上,可否使用为GMP认证申请时生产的三批原料药(GMP证书如期获得的)?现省局认为这是GMP证书获得之前的批号不能用,只能用GMP证书获得后生产的产品?哪企业不是亏大了!为GMP认证生产的产品肯定也是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的啊,要不怎么能获得证书呢?
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何见解和建议?(国家在2003年367号文针对旧的注册管理办法对此问题有解释,但老的注册管理办法早已作废,所以367号也应作废吧)
我认为是可以的。
对于制剂也有同样的问题,只要在有效期内,就能销售和使用。
我觉得是可以的。根据我们和国外知名制药企业的合作经验,老外是认可的,就是不知道中国现在怎么做,不过,按照中国惯例,只要是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情,应该是可以做得
那肯定是那省局检查的专家有问题,法规上哪条写了不能用啊真是的,肯定是可以用的,别听他们胡说
这不是难题。
认证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假设的过程,通过------则表示现场的动态生产过程是符合GMP要求的,因此此过程生产出来的药品只要在有效期内就能销售(理论上说)。
不通过------------不能销售。
法规一:国食药监注367号
八、关于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的问题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企业,申请生产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即可生产该药品,但不能销售
可以用的
应该可以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