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药品,药学,制药,新药,色谱,药品生产,中药,药材,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

临床样品加工问题

时间: 2008-09-18 05:00:42 作者: 来源: 字号:
请问,临床样品是否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外单位加工?与下面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呢?
2003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367号发布的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中,提到“在完成临床研究申报生产时,可补报药品生产企业,但该企业必须是供临床研究用样品的生产企业,申报生产时提供的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和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也应是该生产企业完成的。“
临床样品是否可以在洁净实验室内加工呢(洁净度符合要求的实验室)?
可以的,不冲突。注意是“提供”而不是“生产”,我可以委托别人生产临床样品,但我是提供者并完成了稳定性研究和临床研究,批件就会发给我,这是政策允许的,新车间不具备生产条件,可以在取得文号后6个月内申请GMP 验证,依据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举例说明,A单位的一个临床批件转给B单位,B单位是新建厂或新建车间,临床样品肯定是委托有GMP证书的C单位生产,如果B单位有进行稳定性研究的条件,完全可以自行完成稳定性研究,而不一定是C单位完成,申报生产时的主体单位是B,批文给B,新药证书单位可以A、B共同申报,和C没有关系,
现场考核肯定是B,如果需要可以对临床样品的制备现场检查,这是才是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