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药品,药学,制药,新药,色谱,药品生产,中药,药材,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

请问变更辅料供应商变更须进行哪些实验?(缓释骨架)

时间: 2009-01-11 15:23:29 作者: 来源: 字号:
请问变更辅料供应商变更须进行哪些实验?(缓释骨架)
我厂欲变更一缓释片/胶囊剂中HPMC(缓释骨架)的供应商,(只换供应商,不同厂家生产,价格稍便宜一些)请问须进行哪些实验?
我查到:
1.变更涉及的辅料是否为影响药物溶出行为、释放行为,或影响制剂体内药物吸收速度和程度的“关键性”辅料。辅料有时会影响药物的吸收速度与程度。
2.对于缓释/控释制剂,缓释材料
属于变更辅料的来源,需要进行的验证工作:
1、对新处分进行相应研究。
2、对变更前后产品进行比较研究,重点证明变更前后药物释放行为保持一致。
3、对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按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4、对至少1-2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估计要做人体药代研究
我认为按指导原则4-1中做就行,重点要变更前后的溶出行为要一致。但如果不一致,那就属三类变更了,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那就需花上十来万了。
重做生物等效试验


根据SFDA今年5月份出台的变更研究指导原则,不需要人体试验的,只需要提供:
1、变更前后释放度数据的对比研究,证明变更前后对于释放度没有显著影响;
2、对于变更后HPMC生产三批验证批,进行至少六个月的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证明变更后的辅料生产的制剂是合格的,并且是稳定的;
3、然后综合以上数据按照二类变更朝SFDA申报即可,注意资料要详实、真实、可靠。
满足以上三点就足够了。

建议按照相应的适应症分类直接咨询药审中心的老师。
因为在现在严峻的形势下,是很有可能批准你做生物等效性研究的。
我们以前申报一个品种改变了辅料的用量,但是已经做了溶出度的比较分析以及指导原则中所要求的各项研究,但是最后的批件还是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所以问谁还不如去咨询日后会审评你品种资料的老师。
对于缓释制剂,只改变辅料用量,不改变辅料种类,是否需做临床?既改变辅料用量,又改变辅料种类,是否需做临床?
答:改变制剂中辅料需按补充申请申报。对于缓释制剂,只改变辅料用量,不改变辅料种类,需视辅料用量的具体改变情况及相关研究结果,确定是否需做临床研究。缓释制剂既改变辅料用量,又改变辅料种类,会对缓释特性等制剂性能有较大影响,单用体外研究方法不能完全反映制剂的体内释药行为,一般需通过临床研究(与改变前制剂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研究)进行验证。
关于制剂改变辅料问题,在《化学药品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送审)(见CDE网站)中有详细阐述,可参阅。
对于缓释制剂,只改变辅料用量,不改变辅料种类,是否需做临床?既改变辅料用量,又改变辅料种类,是否需做临床?
答:改变制剂中辅料需按补充申请申报。对于缓释制剂,只改变辅料用量,不改变辅料种类,需视辅料用量的具体改变情况及相关研究结果,确定是否需做临床研究。缓释制剂既改变辅料用量,又改变辅料种类,会对缓释特性等制剂性能有较大影响,单用体外研究方法不能完全反映制剂的体内释药行为,一般需通过临床研究(与改变前制剂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研究)进行验证。
关于制剂改变辅料问题,在《化学药品补充申请技术指导原则》(送审)(见CDE网站)中有详细阐述,可参阅。


如果咨询我应该咨询地方所还是CDE或SFDA?

问过了!!他也说不准.郁闷!!!!
说要具体品种具体分析,情况特殊!!!!要看具体品种和体外实验结果.如果体外完全一致可考虑免生物等效性研究,
我给他举了个硝苯地平的例子,他说怕有突释和迟释的情况,所以他也说不准!!
不过还是要CDE的那位阿SIR,态度非常亲切!!!!

愚以为,这种情况确切的讲 不包含在指导原则里所列的“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的任何一种情况,要比指导原则所说的情况更简单一些,仅仅是变更厂家,这在指导原则方面似乎是个被遗漏的地方。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