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我们有一个一类新药,98年年初顺利获得I期临床批件; 99年年底获得II III期临床批件。II于04年完成,III期于07年9月份结束,结果非常好,有效,相当安全,这个药物的机制也非常明确,得到公认。现在正准备报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
现在,有人说,这个东西太“老“了(I期临床批件太早了),临床前的研究资料可能大部分不符合现在的要求,补起来很难,可能干脆就不批了。
问:
1 2000年前新药指导原则中,临床前研究资料中质量标准、药理试验、药效试验与现在相比有哪些核心的差别?
2 II、III期临床结果非常好、非常安全,机制明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按照新的药理试验、药效试验标准重新补做药理和药效试验?
3 上述“这个东西太老了(I期临床批件太早了),临床前的研究资料可能大部分不符合现在的要求,补起来很难,可能干脆就不批了”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大家帮帮忙,别沉了呀
临床试验已经证实安全有效了,而且机制明确,没有理由重新补做动物或是体外的药理药效。动物的数据哪有人的有说服力啊!而且药理方面的指导原则本来就很模糊,都是酌情掌握的。
现在报的东东要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这是基本的出发点
因该学学昆明的药企,到法院状告药监局,哪个一类不得十年啊,十年里他们把文件改来该去,又补这个又补那个的,他们早干嘛呢,这让我们这些做药的还咋做了,现在要报一类都不知道以后还要补些啥,正确不正确全是他们说的算
我们也有一个类似的品种,审评中心一次一次发补,要求我们按照现在的法规补充资料,但也没有枪毙,现在又让我们补临床了。审评中心的人也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品种,但是因为当时的研究资料与现行法规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就这样批了,万一以后有什么事情那他们就要承担责任,所以要求按照现在的要求进行补充资料。可能他们也是希望企业之难而退自己放弃吧。
建议你们去找审评中心的老师咨询一下,把情况跟他们好好说说,看他们有什么意见再做决定。
个人觉得医药研究的技术与IT技术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新技术淘汰旧技术的可能,所以可能立项时是新技术,由于研发周期太长,到后来不适应当前的技术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在研发过程中不断更新资料,规范技术,所以一个新药的诞生是很不容易的。
当务之急最好先与药审中心的审评人员沟通咨询,按照新要求该补充的补充之后,按新规定申报生产。
药是给人吃的,不是给动物or细胞吃的,这么多年后在临床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再要求补药理药效试验实在是说不过去,没道理;如果说药学在质控方面有怀疑没控制住的,多问问中检所,他们说了算。
牛都已经过河了,何必再拉牛尾呢!
不会是某些外聘专家泄私愤or拉黑活呢吧,嘿嘿!
我觉得质量控制水平一定要达到现在的水平,疗效以临床结果为主,动物实验不会要你补充的
每一次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时,总会是给一个过渡期的,这个过渡期中会规定什么样状态下药物可按原法规继续申报,什么情况下需要按现行法规申报,这是其一;其二,从药物研发的规律来看, 做动物试验是为人体试验设计提供有用信息,药安全有效与否,关键是在I,II,III期及IV期临床结果来看,所以药理毒理数据是不应该要求补充的;其三,你们的临床试验周期比较长,已完成的临床试验如I期应当是符合那个时候的法规法律要求,II期亦是,但是III期临床试验的设计及数据统计分析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因为根据你提供的时间来看在你开展III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已有大批新法规生效,所以企业有义务按照新法规进行相关试验及提供数据及分析.其四,质量控制(CMC)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断完善的过程,不断成熟的过程,因此,质量控制必须进行完善以期满足现有法规的要求.
以上是从科学合理的角度来考虑. 但你必须满足官方的要求(人治PK法治),因此,正如楼上所说,先与CDE相关专家沟通,与其交换意见,以期达到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式.所我所知,CED对新药(NCE)的审批还是持"谨慎"的态度,所以他们比较依赖于欧美的药政法规指南,因此,你可以参照美国的临床及药理试验指南来说明你实验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说服CDE专家接受你的结果.
多谢楼上各位的指教,我们之前也跟一些老师交流过,但是鉴于目前的形势,都没有给出一个较为明朗的建议。
都已经到这个地步了,还有什么话好说的,肯定要报,至于国家局好像从你说的看,也没有不批的依据,临床都做过了再做毒理药理是笑话,不过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这是正常,也比较好补资料
在人体进行了试验后确证了安全有效性,却因为前期毒理、药效学试验不符合现有法规要补充。。这样的想法确实另类却也是现状。
想当年,我们有一品种做了三年长期稳定性试验,并证实产品质量稳定,但由于加速试验只做了3个月(过去的指导原则),后来发补要我们补充6个月的加速试验,有3年的长期也不行。
现在补临床也可以,企业花了大把的钱,只要不死再投点也能看到希望,不过最怕的还是将来,等企业补了临床,又有了新规定,到时还得补,崩溃阿。
以前的东西太老了,可能人家不认,最好重新做!
我觉得还应该按现在规定补充完善:
(1)质量标准和相应的稳定性考察;
(2)毒理学试验。
因为新药要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这种要求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而不断提高的。因此,
如果临床设计符合科学性,其有效性不会有问题,不用补做临床;
如果过去由于技术水平原因制定的质量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不佳(例如过去没有适当的含量测定,或者没有用HPLC等等);
过去的长期毒性试验只是要求证明临床拟用剂量安全,因此在剂量设计时都按临床拟用剂量的50倍为基础,生化、血象检查指标也比现在要求的少,病理检查的器官组织数量也才10多个。
现在的毒理学试验要求观察到新药的毒性范围有多大。剂量设计就要比临床拟用剂量高(如果急性毒性测不到毒性。就要用最大给药量做高剂量),观察的指标(生化血象病理)都多成倍。这些要求都是从安全性考虑,而且也具备了技术条件。这些要求也是由于这些年来中药在国外市场出的问题太多而提高的吧。
当然,如果沟通得好,可能要求在上市后的试用期补充,转正时提交资料。
的项目确实问题多,谁摊上都难办。你的二期做了5年(2000~2004),三期做了3年(2005~2007),这一点都不好理解了。
建议:
1,关注国内外同品种研究情况
2,基本原则上必须符合现在的,比如病例数的要求
3,特别关注安全性和药品质量控制标准,比如单个杂质控制,有机溶剂残留控制等。
有效性方面估计都差不多的。
以前的东西太老了,可能人家不认,最好重新做!
国家现在是对仿制药严格控制,对一类新药持的还是鼓励的态度的,要不也不能一味的发补,要是想砍掉该品种早就给咔嚓了。
另外关于昆明的被人砍掉了也不能一味相信一家之言,一类新药,还是属于医治疑难疾病的药品,我倒是不相信一个有效的可能挽救人类的药物国家局连考虑都不考虑就给灭掉了?
一句话,一类新药还是有前途的。
请问,这个要是不是四川晖阳的一个治乙肝的生物新药
鸡肋,搞得两头都不敢轻易决定!企业不愿放弃,中心不敢批!!
ltq007说得对,药学资料可能要补些质量标准鉴定方面的东西,药理就没有必要了
我们有一个一类新药,98年年初顺利获得I期临床批件; 99年年底获得II III期临床批件。II于04年完成,III期于07年9月份结束,结果非常好,有效,相当安全,这个药物的机制也非常明确,得到公认。现在正准备报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
现在,有人说,这个东西太“老“了(I期临床批件太早了),临床前的研究资料可能大部分不符合现在的要求,补起来很难,可能干脆就不批了。
问:
1 2000年前新药指导原则中,临床前研究资料中质量标准、药理试验、药效试验与现在相比有哪些核心的差别?
2 II、III期临床结果非常好、非常安全,机制明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新按照新的药理试验、药效试验标准重新补做药理和药效试验?
3 上述“这个东西太老了(I期临床批件太早了),临床前的研究资料可能大部分不符合现在的要求,补起来很难,可能干脆就不批了”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大家帮帮忙,别沉了呀
临床试验已经证实安全有效了,而且机制明确,没有理由重新补做动物或是体外的药理药效。动物的数据哪有人的有说服力啊!而且药理方面的指导原则本来就很模糊,都是酌情掌握的。
现在报的东东要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这是基本的出发点
因该学学昆明的药企,到法院状告药监局,哪个一类不得十年啊,十年里他们把文件改来该去,又补这个又补那个的,他们早干嘛呢,这让我们这些做药的还咋做了,现在要报一类都不知道以后还要补些啥,正确不正确全是他们说的算
我们也有一个类似的品种,审评中心一次一次发补,要求我们按照现在的法规补充资料,但也没有枪毙,现在又让我们补临床了。审评中心的人也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品种,但是因为当时的研究资料与现行法规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就这样批了,万一以后有什么事情那他们就要承担责任,所以要求按照现在的要求进行补充资料。可能他们也是希望企业之难而退自己放弃吧。
建议你们去找审评中心的老师咨询一下,把情况跟他们好好说说,看他们有什么意见再做决定。
个人觉得医药研究的技术与IT技术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新技术淘汰旧技术的可能,所以可能立项时是新技术,由于研发周期太长,到后来不适应当前的技术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在研发过程中不断更新资料,规范技术,所以一个新药的诞生是很不容易的。
当务之急最好先与药审中心的审评人员沟通咨询,按照新要求该补充的补充之后,按新规定申报生产。
药是给人吃的,不是给动物or细胞吃的,这么多年后在临床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再要求补药理药效试验实在是说不过去,没道理;如果说药学在质控方面有怀疑没控制住的,多问问中检所,他们说了算。
牛都已经过河了,何必再拉牛尾呢!
不会是某些外聘专家泄私愤or拉黑活呢吧,嘿嘿!
我觉得质量控制水平一定要达到现在的水平,疗效以临床结果为主,动物实验不会要你补充的
每一次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时,总会是给一个过渡期的,这个过渡期中会规定什么样状态下药物可按原法规继续申报,什么情况下需要按现行法规申报,这是其一;其二,从药物研发的规律来看, 做动物试验是为人体试验设计提供有用信息,药安全有效与否,关键是在I,II,III期及IV期临床结果来看,所以药理毒理数据是不应该要求补充的;其三,你们的临床试验周期比较长,已完成的临床试验如I期应当是符合那个时候的法规法律要求,II期亦是,但是III期临床试验的设计及数据统计分析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因为根据你提供的时间来看在你开展III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已有大批新法规生效,所以企业有义务按照新法规进行相关试验及提供数据及分析.其四,质量控制(CMC)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断完善的过程,不断成熟的过程,因此,质量控制必须进行完善以期满足现有法规的要求.
以上是从科学合理的角度来考虑. 但你必须满足官方的要求(人治PK法治),因此,正如楼上所说,先与CDE相关专家沟通,与其交换意见,以期达到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式.所我所知,CED对新药(NCE)的审批还是持"谨慎"的态度,所以他们比较依赖于欧美的药政法规指南,因此,你可以参照美国的临床及药理试验指南来说明你实验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说服CDE专家接受你的结果.
多谢楼上各位的指教,我们之前也跟一些老师交流过,但是鉴于目前的形势,都没有给出一个较为明朗的建议。
都已经到这个地步了,还有什么话好说的,肯定要报,至于国家局好像从你说的看,也没有不批的依据,临床都做过了再做毒理药理是笑话,不过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这是正常,也比较好补资料
在人体进行了试验后确证了安全有效性,却因为前期毒理、药效学试验不符合现有法规要补充。。这样的想法确实另类却也是现状。
想当年,我们有一品种做了三年长期稳定性试验,并证实产品质量稳定,但由于加速试验只做了3个月(过去的指导原则),后来发补要我们补充6个月的加速试验,有3年的长期也不行。
现在补临床也可以,企业花了大把的钱,只要不死再投点也能看到希望,不过最怕的还是将来,等企业补了临床,又有了新规定,到时还得补,崩溃阿。
以前的东西太老了,可能人家不认,最好重新做!
我觉得还应该按现在规定补充完善:
(1)质量标准和相应的稳定性考察;
(2)毒理学试验。
因为新药要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这种要求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而不断提高的。因此,
如果临床设计符合科学性,其有效性不会有问题,不用补做临床;
如果过去由于技术水平原因制定的质量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不佳(例如过去没有适当的含量测定,或者没有用HPLC等等);
过去的长期毒性试验只是要求证明临床拟用剂量安全,因此在剂量设计时都按临床拟用剂量的50倍为基础,生化、血象检查指标也比现在要求的少,病理检查的器官组织数量也才10多个。
现在的毒理学试验要求观察到新药的毒性范围有多大。剂量设计就要比临床拟用剂量高(如果急性毒性测不到毒性。就要用最大给药量做高剂量),观察的指标(生化血象病理)都多成倍。这些要求都是从安全性考虑,而且也具备了技术条件。这些要求也是由于这些年来中药在国外市场出的问题太多而提高的吧。
当然,如果沟通得好,可能要求在上市后的试用期补充,转正时提交资料。
的项目确实问题多,谁摊上都难办。你的二期做了5年(2000~2004),三期做了3年(2005~2007),这一点都不好理解了。
建议:
1,关注国内外同品种研究情况
2,基本原则上必须符合现在的,比如病例数的要求
3,特别关注安全性和药品质量控制标准,比如单个杂质控制,有机溶剂残留控制等。
有效性方面估计都差不多的。
以前的东西太老了,可能人家不认,最好重新做!
国家现在是对仿制药严格控制,对一类新药持的还是鼓励的态度的,要不也不能一味的发补,要是想砍掉该品种早就给咔嚓了。
另外关于昆明的被人砍掉了也不能一味相信一家之言,一类新药,还是属于医治疑难疾病的药品,我倒是不相信一个有效的可能挽救人类的药物国家局连考虑都不考虑就给灭掉了?
一句话,一类新药还是有前途的。
请问,这个要是不是四川晖阳的一个治乙肝的生物新药
鸡肋,搞得两头都不敢轻易决定!企业不愿放弃,中心不敢批!!
ltq007说得对,药学资料可能要补些质量标准鉴定方面的东西,药理就没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