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站友:
可能遇到这个困惑的不在少数,请大家能够说说自己的理解。
以一个中药硬胶囊为例:98年前,企业申报药品批准文号是填写一式5份的申请表报原卫生局药政科审批,在处方、工艺一栏将自己的处方、工艺手写填上,附3批的检验报告。卫生局在后边的批复是标准格式:同意按照部颁标准某某号项下要求组织生产,控制产品质量”
问题是:大多数情况下,根据本单位试验情况以及设备情况不同(那会企业手工装囊不在少数,而手工装囊的处方是无法用于自动化装囊机的),上报的处方工艺提取部分基本与部颁标准相符,但制剂部分辅料、制法则不同。卫生局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用统一格式批复,这样,如何理解这份批件的内容?卫生局批复同意的是手写填上的处方工艺,还是它所批复的”按照部颁标准。。。“的全部内容呢?
各位在具体做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各省的注册处、安监处、GMP的检查人员等如何理解 呢?
先说说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卫生局既然对我上报的处方工艺无异议,那么,就说明批准了我上报的内容,我生产时执行的就是我上报的处方工艺。
关键是现在省局有人认为:只能按照批复逐字逐句理解,上报的无论是什么,批复是按照部颁标准项下,就得按照部颁标准执行。特别是中药质量标准,一般除了处方,还有制法。
这个问题确实很讨厌,你的工艺与部颁标准是否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当时各省卫生厅的批复情况,部分企业确实是调整了制法和辅料。但问题是那只是地方标准,在有国家标准之后应自动作废。部颁标准的含义是地方标准全部变更成国家标准。所以你的法定标准应是部颁标准。
我建议你最好还是遵照省局的意见。如果确实觉得部颁标准存在着不合理,可以按照修订质量标准来申报。
这个问题确实很讨厌,你的工艺与部颁标准是否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当时各省卫生厅的批复情况,部分企业确实是调整了制法和辅料。但问题是那只是地方标准,在有国家标准之后应自动作废。部颁标准的含义是地方标准全部变更成国家标准。所以你的法定标准应是部颁标准。
我建议你最好还是遵照省局的意见。如果确实觉得部颁标准存在着不合理,可以按照修订质量标准来申报。
虽然回复很少,但我想这是医药企业面临的比较普遍的问题。
可能遇到这个困惑的不在少数,请大家能够说说自己的理解。
以一个中药硬胶囊为例:98年前,企业申报药品批准文号是填写一式5份的申请表报原卫生局药政科审批,在处方、工艺一栏将自己的处方、工艺手写填上,附3批的检验报告。卫生局在后边的批复是标准格式:同意按照部颁标准某某号项下要求组织生产,控制产品质量”
问题是:大多数情况下,根据本单位试验情况以及设备情况不同(那会企业手工装囊不在少数,而手工装囊的处方是无法用于自动化装囊机的),上报的处方工艺提取部分基本与部颁标准相符,但制剂部分辅料、制法则不同。卫生局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用统一格式批复,这样,如何理解这份批件的内容?卫生局批复同意的是手写填上的处方工艺,还是它所批复的”按照部颁标准。。。“的全部内容呢?
各位在具体做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各省的注册处、安监处、GMP的检查人员等如何理解 呢?
先说说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卫生局既然对我上报的处方工艺无异议,那么,就说明批准了我上报的内容,我生产时执行的就是我上报的处方工艺。
关键是现在省局有人认为:只能按照批复逐字逐句理解,上报的无论是什么,批复是按照部颁标准项下,就得按照部颁标准执行。特别是中药质量标准,一般除了处方,还有制法。
这个问题确实很讨厌,你的工艺与部颁标准是否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当时各省卫生厅的批复情况,部分企业确实是调整了制法和辅料。但问题是那只是地方标准,在有国家标准之后应自动作废。部颁标准的含义是地方标准全部变更成国家标准。所以你的法定标准应是部颁标准。
我建议你最好还是遵照省局的意见。如果确实觉得部颁标准存在着不合理,可以按照修订质量标准来申报。
这个问题确实很讨厌,你的工艺与部颁标准是否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当时各省卫生厅的批复情况,部分企业确实是调整了制法和辅料。但问题是那只是地方标准,在有国家标准之后应自动作废。部颁标准的含义是地方标准全部变更成国家标准。所以你的法定标准应是部颁标准。
我建议你最好还是遵照省局的意见。如果确实觉得部颁标准存在着不合理,可以按照修订质量标准来申报。
虽然回复很少,但我想这是医药企业面临的比较普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