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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改变独家代理商的问题!

时间: 2008-09-20 01:34:57 作者: 来源: 字号:
北京A公司于2005年取得某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独家代理权,现国外生产厂家想将该药品的独家代理权交给我们公司,并且已经和A公司就此达成协议。这样我们公司是不是只需要做该药的变更注册代理机构的补充申请即可?
如果是,这样的补充申请大约需要多长时间能审批下来?


4个月左右。
应该为2个月,但现阶段国家局各项审批超时情况严重就不好说了。
这个是属于国家局的备案申请, 根据我们最近的经验,一般1个月就能下来.
各位的帮助!
晕倒,并且倒的很彻底,为什么你不能把IDL拿过来直接用呢。。。

这东西要做变更申请么?如果是持证商变化,你做的就不只是备案申请那么简单了,如果注册代理机构变更,谁也没要求马上就要做变更备案啊,只要下次提交申请的时候把变更注册代理机构的内容加上就OK了。
支持楼上的说法!进口药品注册证上没有指明注册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提出这个疑问的原因正在于此,虽然IDL上并没有指明注册代理机构,但如Achiilles战友所说,我们直接从现在IDL国内持有人手中买过来,是不是就违反了上面的规定?
我们是打算做持证商变更,不知道这还有其他要求吗?
请指教!
没有说得那么严重吧!

1)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持有人还是属于国外生产厂家,不是国内持有人A公司
2)只是使用权发生了转移,从公司A转移至你公司,不存在任何民法意义上证书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因为证书的主体是国外公司,你和公司A发生的只是另一层次的民事关系。

我认为无需担心,只需下次再注册时作相应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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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L是不能转让的。
能转让的是这个产品的销售权。
而这个销售权国家是不管的,只要你们双方有协议。另外就是物价、招标等环节,你会经常用到这个协议的。
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跟国外IDL持有人签协议,独家代理协议。

各位的意见,在大家的指引下,在继续查找这方面的法规时,查到一下材料,请参与意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一言以蔽之,犯了根本性的错误,将“销售代理”和“注册代理”混为一谈。
刀大杀人多战友看出了我的迷惑。
我现在确实不能理清 药品进口权和药品销售权在做变更时,该做哪些备案工作?
地支持Achiilles和醋鱼:目前是注册代理及销售代理一致,就是你们单位。销售协议自行签订,既然已与A公司协商一致,那变更注册代理机构只须在下次有其他备案事项时一同办理即可。
我曾经在一家韩国公司的IDL上看到了申请人一栏有一个中国企业的名字。肯定需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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