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我公司药证从异省转来后,一直没有生产过,请问是不是五年不生产就会注销该文号,就不能再注册了?
据报道:国家局今年将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再注册的技术要求可能会有所提高。另外,对于取得批准文号后5年内没有生产销售的产品,采取何种措施管理,是中止生产还是注销文号也需要进行认真研究。
新法规第二次意见稿: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品种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5年,但是以前好像没人管理这种事.
现在SDA哪里有空管这件事!!
的确没有人管,最近还送个几个品种去省局做再注册,都是我们公司从研发倒现在很久(5年以上)没有生产的!省局一样受理了!
法规中再注册这一说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1、企业规范生产,产品质量合格,为什么平白无故的就要进行所谓的再注册?
2、,根本与再注册无关。凭什么企业在5年内没有生产某药品,就要把该药品注销?!
3、再注册过程要求企业注册缴费(如果5年内没有生产还不得不去生产几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这种。
4、按再注册的方法来做,药监部门掌握了生杀大权(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根本没有办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行业与监管部门的纷争是可以预见的。
5、
应该是5年不生产就注销文号。
5年不生产国家有权取消文号的说法传了很久,其实这种说法在旧法规中倒是有的,现行的法规里已经没有这样的条文,新出的再注册方案中也没有表示出这种意向。
中国的药企尤其是老药企,多数都有些家底留着,如果按5年不生产来取消文号,业界震动有多大可想而知。一是于法无据,二是操作性不强(难道再来一次核查,查查大家这五年是不是真的生产了?)三是要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最起码在目前这样的多事之秋,国家局不可能出这样的大手笔,而且也没有精力来做这样的事。太多的工作要抓了,违规取得的文号还查不完,哪有工夫去动那些合法的文号?战线拉得太长,对国家局是不利的。
因此现阶段不用担心,再注册的品种只要来历清楚应该是不用怕的,但以后如果国家局腾得出手来又有敢于迎难而上的魄力(说实话我认为不太可能有),那做这一步工作倒是很有可能。
据报道:国家局今年将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再注册的技术要求可能会有所提高。另外,对于取得批准文号后5年内没有生产销售的产品,采取何种措施管理,是中止生产还是注销文号也需要进行认真研究。
新法规第二次意见稿: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品种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不符合药品再注册规定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并说明理由;除因法定事由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5年,但是以前好像没人管理这种事.
现在SDA哪里有空管这件事!!
的确没有人管,最近还送个几个品种去省局做再注册,都是我们公司从研发倒现在很久(5年以上)没有生产的!省局一样受理了!
法规中再注册这一说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1、企业规范生产,产品质量合格,为什么平白无故的就要进行所谓的再注册?
2、,根本与再注册无关。凭什么企业在5年内没有生产某药品,就要把该药品注销?!
3、再注册过程要求企业注册缴费(如果5年内没有生产还不得不去生产几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这种。
4、按再注册的方法来做,药监部门掌握了生杀大权(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根本没有办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行业与监管部门的纷争是可以预见的。
5、
应该是5年不生产就注销文号。
5年不生产国家有权取消文号的说法传了很久,其实这种说法在旧法规中倒是有的,现行的法规里已经没有这样的条文,新出的再注册方案中也没有表示出这种意向。
中国的药企尤其是老药企,多数都有些家底留着,如果按5年不生产来取消文号,业界震动有多大可想而知。一是于法无据,二是操作性不强(难道再来一次核查,查查大家这五年是不是真的生产了?)三是要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最起码在目前这样的多事之秋,国家局不可能出这样的大手笔,而且也没有精力来做这样的事。太多的工作要抓了,违规取得的文号还查不完,哪有工夫去动那些合法的文号?战线拉得太长,对国家局是不利的。
因此现阶段不用担心,再注册的品种只要来历清楚应该是不用怕的,但以后如果国家局腾得出手来又有敢于迎难而上的魄力(说实话我认为不太可能有),那做这一步工作倒是很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