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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这样做合法吗?

时间: 2008-09-20 00:56:01 作者: 来源: 字号:
生产制剂的原料来源合法,但现在制剂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请问在这种条件下,从现在开始便进行制剂生产,待制剂取得批准文号后才开始销售制剂,这样做合法吗?
生产是可以的,不过会被定为假药的.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7号 第六十七条 为申请新药所生产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在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的,经依据本办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确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上市销售。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第四章的第二节 新药生产却没有这一条了。按照现在的办法这3批样品应该也是不合法的了!!!而且按照你说的意思,那肯定是不合法的!!!
请问,你不销售那做出来干什么?

没有制剂文号的生产,只要不流通到市场上去,就没有触犯法律。比如,你做出来用来质量研究,用来稳定性考察等,
只有在GMP条件下生产的有批准文号的制剂,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否则就违法。
主要是原料药快过期了,才不得不生产
现行注册法规:

第九十九条 为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所生产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在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的,经依据本办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确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上市销售。

从上法规看,似乎是合法的.不知其他朋友如何看待

现行注册法规:

第九十九条 为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所生产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
铤而走险。
首先,所生产制剂并不是为了申请文号,只是为了某种利益,所以即使在效期内也不能销售。其次,据分析的制剂正在CDE按照05版办法审评,文号可能在某年某月某日下发也可能不被批准,如果没有获得批准,损失岂不更大。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367号
八、关于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的问题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企业,申请生产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办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即可生产该药品,但不能销售。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之前生产的药品方能销售;逾期未取得的,其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并由我局予以注销,其生产的药品也应一并销毁。
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 为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所生产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在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生产的,经依据本办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确定的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可以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上市销售。
可认为是合法的,但是你的文号下来,你的产品有效期,以及文号什么时都是未知的,现生产不过多浪费些而已
大家的讨论!
如果仅仅因为原料快过期,那其实原料经检验合格后过期也是可以使用的,没有必要冒险先生产。
国内GMP规定原料药过期后是不可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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