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老打电话来骚扰。
可以举报,肯定是假借这个名义推销书籍。
1.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对局机关、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
3.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机关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管理。
4.根据国家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开展面向政府决策和科技决策的信息研究工作,承担国家科技基础研究有关项目。
5.负责国内外食品药品相关信息收集、研究分析与服务;承担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与网络信息服务;开展信息产品研发、推广应用有关的技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6.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部门啊,打了很多电话来,不胜其烦,还设法要我们负责人的手机。说的话又大又空,倒不是推销书籍,是让我们参加会议。
我以前也收到过,貌似药监局下属的无编制部门,也就是自负盈亏那种
大管家类型的部门
没有太大的实权,我以前在江苏的信息中心工作过
他们来电话张口就说我是国家药监局的,我就问你是那个司\处的,他才说是信息中心,我就以一种不屑的口气说”噢,信息中心啊,有什么事”这样他就不怎么嚣张了.
嗯,利用公共资源私卖高价光盘的
这就是所谓的电话业务,我有个朋友就是干这个,经常利用国家机关名誉(国家机关也愿意跟他们狼狈为奸)推销书籍会议等,在人民日报社租个房子就说自己是人民日报社,在北京这样的人太多了,少说也有几万,有的自己花个万把元就注册个公司,找几个人租个房就干,不知为什么国家就不管呢?遇到这事,你可以把电话记下,再问问正规机关他们这里有无这个电话或人
也就是卖书的,卖资料的。
大家的警惕性都提高了.我这几天回绝了国家和省所谓的"信息中心"的定书电话,对方被问的底气不足,把电话支支吾吾的就挂断了
国家局直接将很多相关的注册信息转交给“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进行汇总、编辑后做成数据库、刊物或内部资料,然后以“信息中心”的名义向企业出销,获取暴利。修订《办法》中第八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实施后不知该“信息中心”是否还存在有偿服务?
可以举报,肯定是假借这个名义推销书籍。
1.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对局机关、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
3.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机关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管理。
4.根据国家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开展面向政府决策和科技决策的信息研究工作,承担国家科技基础研究有关项目。
5.负责国内外食品药品相关信息收集、研究分析与服务;承担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与网络信息服务;开展信息产品研发、推广应用有关的技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6.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到底是什么性质的部门啊,打了很多电话来,不胜其烦,还设法要我们负责人的手机。说的话又大又空,倒不是推销书籍,是让我们参加会议。
我以前也收到过,貌似药监局下属的无编制部门,也就是自负盈亏那种
大管家类型的部门
没有太大的实权,我以前在江苏的信息中心工作过
他们来电话张口就说我是国家药监局的,我就问你是那个司\处的,他才说是信息中心,我就以一种不屑的口气说”噢,信息中心啊,有什么事”这样他就不怎么嚣张了.
嗯,利用公共资源私卖高价光盘的
这就是所谓的电话业务,我有个朋友就是干这个,经常利用国家机关名誉(国家机关也愿意跟他们狼狈为奸)推销书籍会议等,在人民日报社租个房子就说自己是人民日报社,在北京这样的人太多了,少说也有几万,有的自己花个万把元就注册个公司,找几个人租个房就干,不知为什么国家就不管呢?遇到这事,你可以把电话记下,再问问正规机关他们这里有无这个电话或人
也就是卖书的,卖资料的。
大家的警惕性都提高了.我这几天回绝了国家和省所谓的"信息中心"的定书电话,对方被问的底气不足,把电话支支吾吾的就挂断了
国家局直接将很多相关的注册信息转交给“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进行汇总、编辑后做成数据库、刊物或内部资料,然后以“信息中心”的名义向企业出销,获取暴利。修订《办法》中第八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一)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二)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三)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实施后不知该“信息中心”是否还存在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