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了沙发,我也正在整理这些对比文件。正好参考一下,楼祝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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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8号令中没有临床前抽样及复核项,不知道国家局是怎么考虑这个问题的,还是新法规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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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得真周到
确实下功夫了。
确实下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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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8号令中没有临床前抽样及复核项,不知道国家局是怎么考虑这个问题的,还是新法规中的笔误?
已经下载,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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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没有抽样把?那岂不是约等于不用制备真实样品了,约等于不用研制了?
第五十四条 规定还是要对申报临床样品进行检验的吗?还要出检验报告的,没变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这两条是对应的喽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临床试验情况及有关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还抽取3批样品,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标准复核的通知。
这两条是对应的喽
是啊,怪就怪在报临床的时候不抽样,只在报产的时候抽样和标准复核,难道国家局对企业的自觉性就这么有信心?临床样品的质量又该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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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兄台这你都不知道?!
临床样品的质量当然有保证,因为是从市场(或国外)买来的对照药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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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消息,的确是不抽样了。
所以在研项目可考虑10.1后再申报。
zhzhj战友的意见:在28号令中没有临床前抽样及复核项,不知道国家局是怎么考虑这个问题的,还是新法规中的笔误?
我也曾经有同感。学习28号令时就曾经想过。
此外,审批流程中突然的增加个“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机构的介入。感到有些莫名的好奇,这个中心与新药的审评审批似一直没有直接的关系,似以前的GMP认证机构?SFDA增加这个机构介入新药审批,是从什么角度考虑的?不会是给药企有多增加一个父母官(我们国人习惯这么认为哦),多一些负担,多一些接待嘛;其实,中国这么辽阔,申报什么新药生产前都要认证管理中心来抽样的话,这个机构也不知会有多臃肿才可以应付哦……政府哪来这么多资金供养这些任人哦,不会又是药企买单吧。这叫什么改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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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消息,的确是不抽样了。
所以在研项目可考虑10.1后再申报。
我也贴一个自己整理的逐条对比的28号令与17号令。
红色部分
细心的人不难看出,为了突出与17号的显著性差异,诸多并不会引起歧义的措辞做了改动,这一点举不胜举。
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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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不抽样,就使生产企业在购买新药时,将会由临床批件转移到生产申报环节,毕竟如今的生产工艺多数与研发的申报工艺完全不同,这样就会使研发企业自律,你的工艺不能工业化,报上去也是白辛苦。
这个比较实际!
不管国内政治风云变幻,我一个小老百姓能做的只有和朋友喝酒的时候吹吹牛,骂两句,还能做什么?所以我打算认真学习新文件,老老实实按照文件要求做事情、做实验,免得有人双规的时候我也跟着心惊胆战,何苦呢!同志们,学药学的初衷是赚钱还是救人?!别总想着钻政策的空子!
这个比较实际!
不管国内政治风云变幻,我一个小老百姓能做的只有和朋友喝酒的时候吹吹牛,骂两句,还能做什么?所以我打算认真学习新文件,老老实实按照文件要求做事情、做实验,免得有人双规的时候我也跟着心惊胆战,何苦呢!同志们,学药学的初衷是赚钱还是救人?!别总想着钻政策的空子!
支持,药和其它的商品不一样,需要格外谨慎!
呵呵。
多谢了,要好好学习才行
有肚量去容忍那些不能改变的事;有勇气去改变那些可能改变的事;有智慧去区别上述两类事!
现在药监局从上至下人人如履薄冰,如临深渊阿,事情难办得很!!!
我的总结和分析
新法规心得要点2.doc (56.5k)
zhzhj wrote:
是啊,怪就怪在报临床的时候不抽样,只在报产的时候抽样和标准复核,难道国家局对企业的自觉性就这么有信心?临床样品的质量又该如何保证?
如果做临床的都不能合格,那么还有机会申报么,轻者罚款,重者只能自认倒霉,关门大吉了。现在是处在风口浪尖上,做临床的肯定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