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和新版的注册办法中,改变给药途径分别是“按新药管理”和“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并且都给予3年的监测期,那么改变给药途径是不是新药呢?发给新药证书么?如果属于新药,为什么不将其列入新药的“阵容”,而是与改剂型、增加适应症“为伍”呢?如果不属于新药,为什么不将其列入不发新药证书的情形呢?(新办法第65条)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后不发给新药证书;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