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提取物为原料,制剂按化药五类申报新药。那么对于有关物质的研究应该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呢?
首先,对于其有关物质,不能以合成原料或中间产物、副产物来定性。其实,如果按照05版药典指导原则,对超过0.1%的组分进行定性,那么是否要将杂质分离出来,一一结构确证呢?(从液相色谱上来看,至少有三个超过1%的杂质峰)。
国家局最近对化药有关物质好像把关越来越严,我遇到好几个品种就因为有关物质而进行补充研究工作,而且难度都不小。那么对于中药提取物来说,有关物质就更加不得了啦(原料药纯度只要求达到80%以上即可),那国家是网开一面,还是在执行时是与化药不同的标准呢?
如果有相关经历或了解相关动态的战友,请提供指点。小生不甚感激!
呜呼哀哉,没得回应!
我关注,坚持不让沉水!
质疑将中药提取物为原料,制剂按化药五类申报新药的做法是否行得通!
呵呵,看了楼上的转帖,本人也同意这种做法不合理。
但是既然已经批了,当时临床批件下发了,害得企业做完了临床,就应该负点责任,至少在新法规未执行前不要抽自己大嘴巴。
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经验的战友呢?办法总是人想的,只要走,路总会有的。渴望大家给点积极的建议,再次感谢。
又沉底了,冒出来一点,嘿嘿
我们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个化学仿制,因是一混合物,以甘草酸含量计,只有20%左右,现在发补充资料,让补有关物质项,并且要将所有杂质分离出来,并做结构确证,何其难呼?
在国家局网上咨询了,暂时还没得到回复,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在国家局网上咨询过,一般多久会回复呢?
没人理会呢
今天得到了国家局的回复,如果不是在当时临床受理期间提出特殊要求,主要应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原料与制剂的有关物质情况对比。
2、空白辅料对有关物质的干扰情况。
另外,我想还有一个方面的工作肯定是要做的,那就是成品有关物质的稳定性情况,用原料和制剂进行对比。
由于当时回答问题时说我没有提出具体项目名称,因此他们只是安排一个人来回答的,具体的情况建议我主动去电话咨询相关人员。
国家局药审中心的老师态度真是好,让人备感亲切
首先,对于其有关物质,不能以合成原料或中间产物、副产物来定性。其实,如果按照05版药典指导原则,对超过0.1%的组分进行定性,那么是否要将杂质分离出来,一一结构确证呢?(从液相色谱上来看,至少有三个超过1%的杂质峰)。
国家局最近对化药有关物质好像把关越来越严,我遇到好几个品种就因为有关物质而进行补充研究工作,而且难度都不小。那么对于中药提取物来说,有关物质就更加不得了啦(原料药纯度只要求达到80%以上即可),那国家是网开一面,还是在执行时是与化药不同的标准呢?
如果有相关经历或了解相关动态的战友,请提供指点。小生不甚感激!
呜呼哀哉,没得回应!
我关注,坚持不让沉水!
质疑将中药提取物为原料,制剂按化药五类申报新药的做法是否行得通!
呵呵,看了楼上的转帖,本人也同意这种做法不合理。
但是既然已经批了,当时临床批件下发了,害得企业做完了临床,就应该负点责任,至少在新法规未执行前不要抽自己大嘴巴。
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经验的战友呢?办法总是人想的,只要走,路总会有的。渴望大家给点积极的建议,再次感谢。
又沉底了,冒出来一点,嘿嘿
我们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个化学仿制,因是一混合物,以甘草酸含量计,只有20%左右,现在发补充资料,让补有关物质项,并且要将所有杂质分离出来,并做结构确证,何其难呼?
在国家局网上咨询了,暂时还没得到回复,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在国家局网上咨询过,一般多久会回复呢?
没人理会呢
今天得到了国家局的回复,如果不是在当时临床受理期间提出特殊要求,主要应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原料与制剂的有关物质情况对比。
2、空白辅料对有关物质的干扰情况。
另外,我想还有一个方面的工作肯定是要做的,那就是成品有关物质的稳定性情况,用原料和制剂进行对比。
由于当时回答问题时说我没有提出具体项目名称,因此他们只是安排一个人来回答的,具体的情况建议我主动去电话咨询相关人员。
国家局药审中心的老师态度真是好,让人备感亲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