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规定: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但据我所知,国内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也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难道这些企业都是违法行为吗?请各位指教.
偷偷摸摸,假以各种借口,不是违法是什么?
SFDA《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规定: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但据我所知,国内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也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难道这些企业都是违法行为吗?请各位指教.
由于现在大多数企业的营业执照上都规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产品的销售上开展与其他生产企业的合作呢?向各位请教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但据我所知,国内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也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难道这些企业都是违法行为吗?请各位指教.
偷偷摸摸,假以各种借口,不是违法是什么?
SFDA《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 规定: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但据我所知,国内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不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也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难道这些企业都是违法行为吗?请各位指教.
由于现在大多数企业的营业执照上都规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产品的销售上开展与其他生产企业的合作呢?向各位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