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老师,我公司原来在A地成立了一研发公司a,其中有B地一生产企业b的股份,共同申报一新药,已完成临床试验,将于近期拿到生产批件,j批件当然是落到B地的生产企业b,但由于b只答应为我公司生产一年,所以我公司在C地建立一药厂成立c公司,想把这一产品落户到C地的c公司来,不知采取那种方式可行?
另外,我新建的c公司欲通过GMP认证,是转移此产品后再申请认证呢?还是申报一其他品种,申请GMP认证呢?请问哪种方法可行并且较快!
由于是新手,可能有些地方表述不规范,请多指教,切勿拍砖,。
所述情况可以有两种方式变更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址,一种是在获得生产批件后,申请再进行一次转让,将b公司的批准文号注销,转让到c公司,这由国家审批。另一种方法是:成立的c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公司,不同的生产地址,采取变更公司内生产地址的方式,将该品种的生产地址转移到C地址,省局审批。关于申请GMP认证,可以在该品种变更后申请。
所述情况可以有两种方式变更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址,一种是在获得生产批件后,申请再进行一次转让,将b公司的批准文号注销,转让到c公司,这由国家审批。另一种方法是:成立的c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公司,不同的生产地址,采取变更公司内生产地址的方式,将该品种的生产地址转移到C地址,省局审批。关于申请GMP认证,可以在该品种变更后申请。
请问楼上的,第二中方法,成立的c公司与b公司, 虽属于同一法人,但名称不一样,算是同一公司吗?能够按照集团内部调整吗?第一种方法:我们的产品批下来之后,a公司会替我公司生产一年,这样的话,产品处于监测期内,应该不能进行转让吧?所以第一种方法是否可行呢?
老大,不能算同一公司,监测期的产品是不能委托和转让的
两种方法都否定了,那就无法进行了吗?还请大家指教。了。
怎么没有人理我呢?园子里的高手们都还在放假吗?
兼并它#◎
吃了肉之后,再吐骨头
国家好象已经不允许集团内调整品种了
同意Picasso观点,兼并B!
集团内部转移已经不再允许。唯一的路就是改变生产厂址。改变生产厂址的前提是两个生产地址是属于一个生产厂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个。注册地址应只在一个地方具有纳税的义务。另一个地址应是一个生产车间的形式,不负有纳税的义务。这是我的理解。
从当前的规定出发,我个人认为若要转移该品种,还是要从我上述的两种方法着手解决。首先关于技术转让,此次新《办法》暂未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应该还执行原《办法》的规定,即监测期内的品种不得转让,但如果为独家的,可以转让,另外,过渡期的品种也可以转让,还需要确定的品种是否为过渡期以及申报的家数,才可确定是否可以转让;
关于转移生产地址,以前两种,一种是集团内品种转移,由国家审批,适用范围很广,但现在已被取消,现行只有补充申请第20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省局审批。此项申请适用于同一企业有不同的生产地址,如厂外车间,在不同的地址之间转移,申报资料相对简单,程序也很快。所述拟成立的B公司与C公司为同一法人,但名称不同,是否能够按照补充申请办理,可以咨询当地省局,因为各地执行也会不尽相同。我个人认为可以采取,先把C地的药厂建成B地的厂外车间,等到该品种转移以后,再将C厂申请厂外车间分立为独立药厂。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如果不具技术转让的条件,可以先建厂外车间,再转移,最后分立的方式,即可解决。
请高手指点!
一个关键问题,你的药是几类药?有没有新药证书,有没有监测期
也许到培训中心论坛去问能够得到更权威回答
我们的品种属于1.5类,新药证书应属于a、b两公司,生产批件属于b公司。还请各位老师讨论指教。。forbbs所说的培训中心论坛,是指那里呢?。
可以用委托生产方式,把生产权委托给你们就可以了.
楼上的,监测期的品种不能委托生产的。
另外,我新建的c公司欲通过GMP认证,是转移此产品后再申请认证呢?还是申报一其他品种,申请GMP认证呢?请问哪种方法可行并且较快!
由于是新手,可能有些地方表述不规范,请多指教,切勿拍砖,。
所述情况可以有两种方式变更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址,一种是在获得生产批件后,申请再进行一次转让,将b公司的批准文号注销,转让到c公司,这由国家审批。另一种方法是:成立的c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公司,不同的生产地址,采取变更公司内生产地址的方式,将该品种的生产地址转移到C地址,省局审批。关于申请GMP认证,可以在该品种变更后申请。
所述情况可以有两种方式变更生产企业或生产地址,一种是在获得生产批件后,申请再进行一次转让,将b公司的批准文号注销,转让到c公司,这由国家审批。另一种方法是:成立的c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公司,不同的生产地址,采取变更公司内生产地址的方式,将该品种的生产地址转移到C地址,省局审批。关于申请GMP认证,可以在该品种变更后申请。
请问楼上的,第二中方法,成立的c公司与b公司, 虽属于同一法人,但名称不一样,算是同一公司吗?能够按照集团内部调整吗?第一种方法:我们的产品批下来之后,a公司会替我公司生产一年,这样的话,产品处于监测期内,应该不能进行转让吧?所以第一种方法是否可行呢?
老大,不能算同一公司,监测期的产品是不能委托和转让的
两种方法都否定了,那就无法进行了吗?还请大家指教。了。
怎么没有人理我呢?园子里的高手们都还在放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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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好象已经不允许集团内调整品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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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转移已经不再允许。唯一的路就是改变生产厂址。改变生产厂址的前提是两个生产地址是属于一个生产厂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一个。注册地址应只在一个地方具有纳税的义务。另一个地址应是一个生产车间的形式,不负有纳税的义务。这是我的理解。
从当前的规定出发,我个人认为若要转移该品种,还是要从我上述的两种方法着手解决。首先关于技术转让,此次新《办法》暂未涉及技术转让的内容,应该还执行原《办法》的规定,即监测期内的品种不得转让,但如果为独家的,可以转让,另外,过渡期的品种也可以转让,还需要确定的品种是否为过渡期以及申报的家数,才可确定是否可以转让;
关于转移生产地址,以前两种,一种是集团内品种转移,由国家审批,适用范围很广,但现在已被取消,现行只有补充申请第20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省局审批。此项申请适用于同一企业有不同的生产地址,如厂外车间,在不同的地址之间转移,申报资料相对简单,程序也很快。所述拟成立的B公司与C公司为同一法人,但名称不同,是否能够按照补充申请办理,可以咨询当地省局,因为各地执行也会不尽相同。我个人认为可以采取,先把C地的药厂建成B地的厂外车间,等到该品种转移以后,再将C厂申请厂外车间分立为独立药厂。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如果不具技术转让的条件,可以先建厂外车间,再转移,最后分立的方式,即可解决。
请高手指点!
一个关键问题,你的药是几类药?有没有新药证书,有没有监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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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品种属于1.5类,新药证书应属于a、b两公司,生产批件属于b公司。还请各位老师讨论指教。。forbbs所说的培训中心论坛,是指那里呢?。
可以用委托生产方式,把生产权委托给你们就可以了.
楼上的,监测期的品种不能委托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