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临床的资料中已进行了影响因素、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考察,那么在报生产的资料中除了要进行长期试验外,还需要重新考察影响因素和加速试验吗?
请各位指教,!
报生产如果申报工艺有改变,应该重新报影响因素、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考察;如果工艺没有变化,只报长期试验即可.
查了一下<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其中并没有对申报中需做哪项试验做要求,还以为影响\加速\长期都必须做呢,看来并不如此!
那还想问一下,“工艺没有变的情况下,只做长期试验即可”,请问这种要求有出处吗?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或指导原则对此做要求啊?
有一个情况,如果报临床不在GMP车间生产的,报产时需要做影响\加速\长期
请各位指教,!
报生产如果申报工艺有改变,应该重新报影响因素、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考察;如果工艺没有变化,只报长期试验即可.
查了一下<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其中并没有对申报中需做哪项试验做要求,还以为影响\加速\长期都必须做呢,看来并不如此!
那还想问一下,“工艺没有变的情况下,只做长期试验即可”,请问这种要求有出处吗?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或指导原则对此做要求啊?
有一个情况,如果报临床不在GMP车间生产的,报产时需要做影响\加速\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