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药胶囊剂,申报临床时采用的是湿法制粒。现在申报生产,想把工艺有湿法制粒变为粉末直接填充胶囊,处方和工艺都发生了变化。初步的药学研究表明变更前后溶出度没有显著变化,有关物质等项目也没有显著变化。
现在申报生产,想同时做以上工艺变更。请教各位,像这种情况,会不会让作变更前后的生物等效或重新做临床。
通常是要做的
此类变更为重大变更其可能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产生较显著的影响,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
1.需说明药品生产变更的原因及详细变更情况。通过进行详细的工艺研究证明工艺变更的合理性,提供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详细过程控制情况。
2.对变更后生产工艺进行验证,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有关制剂处方及制备工艺方面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3.根据药品生产变更的具体情况、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性研究,重点证明生产工艺变更并未引起药品溶出/释放行为改变,或并未引起药品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参数或指标的改变。如研究发现生产工艺变更后出现新杂质,需注意研究和分析杂质的毒性。
4.三批样品符合现行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书。如标准其他项目同时变更,需进行有关研究,提供充分的实验依据。
5.至少1-3批生产规模产品或在GMP车间生产的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6.对于治疗普窄的药物或水难溶性药物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及缓释、控释制剂,此类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均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一般需考虑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或/及临床验证。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实验,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提供翔实的依据。如无法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需考虑进行临床验证。
7.依据主药的性质,做相应的研究:1)高溶高渗药物的溶出比较研究:a.没有阻滞性辅料,b.检测条件: 900ml、 0.1mol HCl 、 100rpm(转蓝)或 50rpm(桨法) 、 15min ,c.判断:溶出>85%时,判定为变更前后不影响疗效.2)高溶低渗药物溶出比较研究:只需按现行标准中规定办法,检测变更前后产品的溶出度.a.各取12片或粒.b.统一抽样时间间隔 含0时不少于4点。c.绘制溶出曲线。d.计算各时点的变异系数。判断:变异系数第1点不大于20% ,其余时点不大于10%。可判定变更处方稳定,溶出状态一致.3)低溶高渗药物的溶出比较研究:溶出是药物体内吸收的限速步骤:a.选择三种溶出介质:水、 0.1molHCl 、 pH4.5~7.5的缓冲液 (可含人工胃、肠液或加表面活性剂)。b.12个剂量单位样品。c.至少选择4个时点抽样,直至溶出度>90%;计算各点溶出量,考察变异系数以确认处方稳定性和溶出一致性。d.比较变更前后溶出曲线计算f2相似因子。判断: f2相似因子在50~100之间可判定变更后不影响药物吸收。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研究,证明其工艺的变更对药物的溶出 吸收不产生影响,则可减免临床研究.
我们去年已申报了一个湿法制粒改成直接填充的胶囊品种改变工艺补充申请,今年已批准临床批件,就是要求与原工艺制剂对比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我们是在申报生产的过程中改变工艺,就是申报临床的工艺与现在申报生产的工艺不同,也要按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工艺吗?
如果做临床的样品用的是新工艺--报生产时的工艺,则不要重做临床了,否则要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楼上的暗示很含蓄。
多谢jjy1688大师指点迷津。
现在申报生产,想同时做以上工艺变更。请教各位,像这种情况,会不会让作变更前后的生物等效或重新做临床。
通常是要做的
此类变更为重大变更其可能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产生较显著的影响,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
1.需说明药品生产变更的原因及详细变更情况。通过进行详细的工艺研究证明工艺变更的合理性,提供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详细过程控制情况。
2.对变更后生产工艺进行验证,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有关制剂处方及制备工艺方面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3.根据药品生产变更的具体情况、剂型特性和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性研究,重点证明生产工艺变更并未引起药品溶出/释放行为改变,或并未引起药品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参数或指标的改变。如研究发现生产工艺变更后出现新杂质,需注意研究和分析杂质的毒性。
4.三批样品符合现行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书。如标准其他项目同时变更,需进行有关研究,提供充分的实验依据。
5.至少1-3批生产规模产品或在GMP车间生产的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6.对于治疗普窄的药物或水难溶性药物的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及缓释、控释制剂,此类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均可能产生较显著的影响,一般需考虑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或/及临床验证。如申请免除生物等效性实验,需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提供翔实的依据。如无法进行生物等效性实验,需考虑进行临床验证。
7.依据主药的性质,做相应的研究:1)高溶高渗药物的溶出比较研究:a.没有阻滞性辅料,b.检测条件: 900ml、 0.1mol HCl 、 100rpm(转蓝)或 50rpm(桨法) 、 15min ,c.判断:溶出>85%时,判定为变更前后不影响疗效.2)高溶低渗药物溶出比较研究:只需按现行标准中规定办法,检测变更前后产品的溶出度.a.各取12片或粒.b.统一抽样时间间隔 含0时不少于4点。c.绘制溶出曲线。d.计算各时点的变异系数。判断:变异系数第1点不大于20% ,其余时点不大于10%。可判定变更处方稳定,溶出状态一致.3)低溶高渗药物的溶出比较研究:溶出是药物体内吸收的限速步骤:a.选择三种溶出介质:水、 0.1molHCl 、 pH4.5~7.5的缓冲液 (可含人工胃、肠液或加表面活性剂)。b.12个剂量单位样品。c.至少选择4个时点抽样,直至溶出度>90%;计算各点溶出量,考察变异系数以确认处方稳定性和溶出一致性。d.比较变更前后溶出曲线计算f2相似因子。判断: f2相似因子在50~100之间可判定变更后不影响药物吸收。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研究,证明其工艺的变更对药物的溶出 吸收不产生影响,则可减免临床研究.
我们去年已申报了一个湿法制粒改成直接填充的胶囊品种改变工艺补充申请,今年已批准临床批件,就是要求与原工艺制剂对比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我们是在申报生产的过程中改变工艺,就是申报临床的工艺与现在申报生产的工艺不同,也要按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工艺吗?
如果做临床的样品用的是新工艺--报生产时的工艺,则不要重做临床了,否则要做生物等效性试验.
楼上的暗示很含蓄。
多谢jjy1688大师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