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药品,药学,制药,新药,色谱,药品生产,中药,药材,原料药,医药,中间体,药用辅料

关于3+6药品的申报问题

时间: 2008-09-19 01:48:54 作者: 来源: 字号:
以前如果某药品A厂家按3+6批准生产后,因为有2年试行标准转正期,别的厂家在这2年内是不能做原料的,也就意味着这个药在2年内是不能申报的。我的问题是现在新法规里取消了标准转正期,是不是原则上是不是就没有顾忌了,可以按6+6申报啊?
胡扯,以前的审批无效了?

你申报的不要担心,现在申报审批后取得的按现在规定执行撒。
可能是我没说清楚。我这样说好了:
旧法规:制剂有进口,国内没有原料,如果国内厂家按3+6申报原料和制剂,首家批准生产后,其他未申报的厂家起码在2年内是不能申报的, 也就是所谓的关门,因为原料有2年的试行标准转正期。
新法规:同样的情况,而取消了试行标准转正期,是不是意味着原则上可以首家批准生产后,我们仍然可以继续申报,那么是继续按3+6好像不合适,还是按6+6报?
取消了试行标准转正期?

取消了试行标准转正期?
3类药还有监测期限制别的厂家申报呢,估计监测期过了才能申报.

3类药还有监测期限制别的厂家申报呢,估计监测期过了才能申报.


3类制剂才有监测期吧,我说的制剂已经批准进口就是6类了,而原料是没有监测期的啊。

楼上说的有理,赞一下
我也承认shyflysky说的有道理,但是我现在想求的就只是政策问题,也是对这类产品的一个共性问题,这关系到我们怎么对待这一类的问题,至于你说那些对照品和标准的问题,这就看各个公司的本事和处理方式了。比如标准,如果批准后就是正式标准,按道理是应该能得到的,当然中国的很多事情是不按道理来的,但是起码这个不是一个一票否定的政策性问题。
实际上新法实行后,很多人对有些政策的具体操作都是有些茫然的,因为中国的法律经常是制定是一回事,但是真正施行起来又存在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
在10月16日的CDE开放日时,有人也提出了这个问题,中心张象麟主任的回答是: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按照6+6类申报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具体可否申报要问注册司。大家可以把这个问题反映给注册司,等待注册司的答复。但是可以说明的是,只要你们申报,我们CDE就给你们安排审评。
实际上就是她们也不知道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申报。

建议通过可能的渠道把这个问题直接提给注册司吧,我估计除了他们没人敢说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另外,以前的实行标准肯定还是要转正的,不可能新法规一执行就自动转正。这个是已经很明确的事情啦。
在新法规执行后批的,没有试行标准,都是转正标准。但是在新法规实施之前批的新药,其的标准都是试行标准,不能直接按6类报,得等转正后才能按6类申报
不要犹豫,既然是正式标准就是公开的,按法条来是可以仿制的,是人治还是法治大家心里都有点数吧。
没有标准转正,也不可能就按已有国家标准,毕竟三类新药,还是会有保护的,不然谁愿意出这个头呢?
那这种情况(原料药申报)——国内已经有生产企业生产,但还没有此种原料药的国家标准,是按那类申报,3-6?6-6?还是就不能申报?
那这种情况(原料药申报)——国内已经有生产企业生产,但还没有此种原料药的国家标准,是按那类申报,3-6?6-6?还是就不能申报?
那这种情况(原料药申报)——国内已经有生产企业生产,但还没有此种原料药的国家标准,是按那类申报,3-6?6-6?还是就不能申报?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