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药品——止痒用的,在质量标准的性状上描述为“×××的流体”的制剂。国家批准的内包装材料为“塑料瓶”。为此,我们在选用内包装容器时,为了方便患者使用,瓶身仍采用PE的塑料瓶,而瓶嘴选用了普通喷头。这样还用走“补充申请”吗?请各位同行发表意见。
肯定要。
楼上参与。还请其它各位朋友指点,特别是专家、重量级的给予意见。
肯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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