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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新药做完临床后转让的问题

时间: 2008-09-18 10:56:56 作者: 来源: 字号:
我觉得首先你公司要先拿到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之后才能转让,也就是说你们做完临床后要先报生产,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才行,单纯的临床报告不好转让的。
然后再按补充申请及马上就要出台的《药品技术转让》新政策执行申报。
再回答你的几个问题:
1、到受让方所在地申报要填写申请表。
2、关于辅料,应该要用以前的生产厂家的,如实在无法知道以前的
生产厂家,个人觉得应该可以选用任一家合格的辅料。
3、不是已经做完临床了吗?怎么还存在这个问题。
4、受让方要提供三批产品的全检报告,及省所检验的三批样品。
以上是我的个人理解,欢迎大家讨论!
必须要求拿到生产批件才能转让吗?

那如果不是生产企业,没有办法包生产怎么办啊?

临床批件不能直接转让吗?

盼望大家指教!

必须要求拿到生产批件才能转让吗?

那如果不是生产企业,没有办法包生产怎么办啊?

临床批件不能直接转让吗?

盼望大家指教!

我觉得首先你公司要先拿到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之后才能转让,也就是说你们做完临床后要先报生产,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才行,单纯的临床报告不好转让的。

你的意思不是--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才行吗?
的企业估计是为了避免临床批件过期做的临床试验吧,我们也有这种情况,可以转让啊,就是临床试片的来源有点问题!
这些问题应该可以通过两家共同申报的方法解决,在填表时将受让方作为生产企业,新药证书两家共同持有。申请生产时应提供受让方生产3批中试样品的检验报告,原辅料可改用受让方的,稳定性不用重做,临床样品现在要求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加工,但以前的可能就算了,如果两家共同申报,不会有在哪里加工的问题。虽然是两家共同申报,批准的生产企业就一家,不会影响今后双方的利益。

我觉得首先你公司要先拿到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之后才能转让,也就是说你们做完临床后要先报生产,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才行,单纯的临床报告不好转让的。

你的意思不是--取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才行吗?

同意sunbei 的说法,这样操作起来就简便一些了!
请看下面这个通知:
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367号

请看第七大条的第二小条:(二)在完成临床研究申报生产时,可补报药品生产企业,但该企业必须是供临床研究用样品的生产企业,申报生产时提供的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书和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也应是该生产企业完成的。
注意这句话:“补报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供临床研究用样品的生产企业”,所以,我认为sunbei的做法不可行。
对于这个问题:据我自身体验回答如下(因为刚申报过该类品种)
1.受让方需要到受让方省局申报生产,需要填写注册申请表
2.受让方需要生产3批样品,辅料的来源与质量标准等来源既是该3批样品的合法来源即可。其实,完成临床后申报生产是不需要提供辅料来源的,比如说化药需要申报1-6、12、14、28-32。具体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
3.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是可以的,只要临床用药的生产符合法规规定即可。
4.对于稳定性试验,转让方应该对其生产的3批样品做稳定性考察。申报生产时连同转让方的稳定性考察结果一同申报。

对于这个品种应该还可以:
1.原单位和你们家一同申报,生产批件发给受让方。
2.原研单位申报生产,下批件后进行生产批件转让。
楼上朋友的经验很值得借鉴啊,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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