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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法中的处罚是否太轻?

时间: 2008-09-18 10:24:29 作者: 来源: 字号:
中国新公布的药品召回管理法,是一大进步, 但细读下来, 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实在太轻. 几万元的罚款, 无异于鼓励厂家挺而走险. 与排污处罚很类似.
中国何时能重典治"乱"? 需要政府, 企业,社会和个人的观念更新和配合

中国对患者因伪劣药品造成的人员伤害甚至生命的赔款,没有明文规定, 使许多受害欲告无门, 有理也告不赢, 赢了官司也赔不到钱, 或赔到很可怜的钱.国外的药品官司之大, 让药厂不得不认真对付. 自愿召回也是大环境造成的.

以下为办法规定:

《办法》还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或拒绝召回药品的,将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违法《办法》规定的,最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也将处1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呵呵,一个县的药监局乱罚的款项恐怕也不止这个数吧
什么叫做细水长流啊,这就是中国官爷们的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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