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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生产的厂家一定要是提供临床试片的厂家吗?

时间: 2008-09-18 09:49:09 作者: 来源: 字号:
我公司是研发单位,没有生产车间。现在做临床不是要求药品必须在GMP车间生产吗?如果我们找到A药厂生产,做完临床还能把新药转让给其他药厂报生产吗?
按2005版法规是不可以转的,但现在不知如何执行的,顶起来,望知道的达人帮忙,呵呵
按2005版法规是不可以转的,但现在不知如何执行的,顶起来,望知道的达人帮忙,呵呵
你们可以在A厂申报并获得批准文号和新药证书后转让给其他厂家。如果按照新法规要在监测期内提出申请,没有监测期的要两年后提出转让。
可以转让,受让方再做等效性试验或者重新做临床试验。
可以,报产的时候可以联合你转让的厂家一起申报,并向转让厂家所在省的药监局申报。但前提是你拟转让厂家能满足你所报产品的生产工艺要求,能满足现场核查情况,并且在拟转让的厂家做完3批稳定性样品,并至少完成6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后才能申报。
楼上正解
按照05版办法和367号文件的要求,应该研究单位和A厂共同申报生产,先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后申请技术转让,但按照现在的技术转让规定,B厂还要重新进行临床研究,至少是生物利用度试验,我现在就遇到这样的问题。
请问long550朋友,您的解释让我和振奋,只是是否能告诉我依据那个文件规定,!
和楼上的境况一样,希望long550提供法规支持。
而且我们这个药市化药5类,申请下来也没有新药证书,只有生产批文。如果然后再技术转让给B厂,好像我们研发单位投入太大了,而且B厂还要重新做生物等效性,好像这个新药就没有什么时间优势了
继续求助!
没有新药证书,你转让个啥?(按新法和技术转让草案规定的)
不是可以申请到生产批文吗?
不是可以申请到生产批文吗? =========================================================================================是啊,但是你(研发单位)是不能申报生产技术转让的。
至于另外方法那是另外一回事,现在是按法规来说。
o ,这样啊,那就是照现在的法规不能转让临床批件了吗?
新手上路,请大家多多指教
商业行为与新药转让(法规定义)不是一会事。商业就是买卖,给钱拿货;法规行为,就是按规矩程序办事/注意区别
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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