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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药2类应当如何申报?

时间: 2008-09-18 09:48:13 作者: 来源: 字号:
有一个项目,属于化药2类,即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根据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属于注册分类2中的,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药理毒理中,既要按照新药的要求完成全部所需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急毒、长毒、过敏性容血性等、致突变、生殖毒性、致癌、依赖性等,还要进行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
需要提供的药代和毒理资料应该是你拟采用的给药途径方面的资料。比如说原给药途径是口服,而你想外用。那么你做药效学,急毒,长毒,过敏性,药代动力学等方面试验时应该都是外用给药的。
药代:肯定需要做一个与原给药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
药效学:假如适应症一样,应该要做一个比较,说明优势;就如不一样,也就没有比较的必要了。
一般药理,我认为特殊情况特殊考虑,静脉改口服,口服改静脉,或者改外用,需不需要比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急毒很便宜,多做几个也无妨。
长毒,个人认为只要剂量合理,不需要做比较。
特殊安全性跟一般药理情况一样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价格也便宜,比较也无妨啊。
致突变和生殖毒性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致癌、依赖性可以不用做。
以上仅代表个人的一点拙见,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不负法律责任。不过还是希望斑竹把具体情况简单说说,以便我们互相讨论,共同提高,比如,你可以说是口服改注射,还是注射改口服??……………………
wiggle,感谢你的回答,既有剂型的改变又有给药途径的改变,并且新的剂型和给药途径均未在国内外上市,应如何申报呢?哪些试验要做哪些可以用文献代替?
给药途径改变了,剂型肯定要变吧;我想你还是具体谈谈给药途径的变化情况吧。注射改外用,跟外用改注射,那考虑的内容差别就会很大。
新的剂型和给药途径均未在国内外上市属于新注册办法的2类,可以参照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了。
那么相应的原料药的申报是不是就属于3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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