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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药品进口代理的一个问题~

时间: 2008-09-18 08:54:40 作者: 来源: 字号:
请教各位大侠,对于市场上已有进口的品种,我们打算另外进口代理其通用名品种,这在政策法规上是否有障碍或限制?比如,是否需要说明欲进口的品种跟现有进口品种的优势(或区别)等?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新的法规上应没有要求,但技术上特别是质量标准复核时往往要求不能比现进口的药品(特别是原始药品)的质量指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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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95条中:“原料药和辅料尚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报送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其中,取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意思应如何理解?国内已有他厂的相同原料药和辅料已获批准上市,是否属于“取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情况?
就比如,现在单独进口一个“阿司匹林片”,也要报送阿司匹林的有关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规范的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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