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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能增加吗?

时间: 2008-09-18 08:22:11 作者: 来源: 字号:
我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A厂拿到了一个原料+制剂的临床批件,并开展了临床研究,临床样品和稳定性研究均在A厂完成,在申报生产时,A厂想放弃原料转让给B厂(该厂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范围),这样可否在申报生产时将B厂共同列为新药申报单位,生产批件落在B厂,A厂仅持有新药证书。我查了367号文和328号文,其中都提到了申请人完成临床申报生产时可以补报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作为生产申请人,但要求增加的企业是临床样品和稳定性试验的完成人,我认为这指的是制剂,对于原料是否也这样要求呢?那位朋友帮我出出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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