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中药有效部位制剂,05年获批临床批件,原药材无法定标准,申报临床时制定了原药材标准,附在制剂后一起申报的。现在想申报生产了,不知是否必须另行申报药材的地方标准?我本人的意见是要申报地方标准,但领导说不需申报。请大虾们指点指点,有没有遇到相同情形的?
肯定要申报!
如果你们省局认真点的话,如果不报,省局这关你过不了。
我觉得也应该申报地方标准,等成熟了再申报国家标准!
楼上两位,有不同意见的吗?
如果能提供9,10,11号资料的话,可以不报,否则需要有法定标准。
这个问题我咨询过省局,明确回复需要申报,且在申报生产时地方标准还没有正式出版,在资料中要提供省局批复同意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的批文。
肯定要申报!
如果你们省局认真点的话,如果不报,省局这关你过不了。
我觉得也应该申报地方标准,等成熟了再申报国家标准!
楼上两位,有不同意见的吗?
如果能提供9,10,11号资料的话,可以不报,否则需要有法定标准。
这个问题我咨询过省局,明确回复需要申报,且在申报生产时地方标准还没有正式出版,在资料中要提供省局批复同意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