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中,有一段话,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是否多味药材分别提取有效部位的制剂不能按中药5类新药申报?
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中,有一段话,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是否多味药材分别提取有效部位的制剂不能按中药5类新药申报?
想法,未经深入研究:
1、多味药材分别提取有效部位然后制成制剂;
2、多味药材合并提取有效部位然后制成制剂;
均不能按中药5类新药申报。
对于1按附件1的定义:换一内涵窄的说法,是从一味药材中提取的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多味药材当然不可以;
对于2如果处方有法定标准,那该是中药7类或6类,6类可能性大、如果处方无法定标准,6类无疑。
从一味药材中提取有效部位已经不易,现在还要从多味药材中分别提取多种有效部位,其提取的难度与质量控制的难度均可想而知是相当的大。中药5类不是仿制,是全新的有效部位,请仔细考虑一下,这不是分几类的问题,而是在实际中能不能做的问题。我想,如果真要分类的话,只要其中的每一个有效部位都是全新的,复合起来,广义讲,应该还能符合中药5类的定义。
由多个有效部位组成的复方制剂可以按六类申报,但前提是该有效部位必须有法定标准,若没有,不管按几类申报,还会按5类审评,同时由多个有效部位组成的复方制剂,其处方组成若无中医理论支持,还要进行拆方试验,以确定组方的合理性
是否多味药材分别提取有效部位的制剂不能按中药5类新药申报?
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中,有一段话,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是否多味药材分别提取有效部位的制剂不能按中药5类新药申报?
想法,未经深入研究:
1、多味药材分别提取有效部位然后制成制剂;
2、多味药材合并提取有效部位然后制成制剂;
均不能按中药5类新药申报。
对于1按附件1的定义:换一内涵窄的说法,是从一味药材中提取的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多味药材当然不可以;
对于2如果处方有法定标准,那该是中药7类或6类,6类可能性大、如果处方无法定标准,6类无疑。
从一味药材中提取有效部位已经不易,现在还要从多味药材中分别提取多种有效部位,其提取的难度与质量控制的难度均可想而知是相当的大。中药5类不是仿制,是全新的有效部位,请仔细考虑一下,这不是分几类的问题,而是在实际中能不能做的问题。我想,如果真要分类的话,只要其中的每一个有效部位都是全新的,复合起来,广义讲,应该还能符合中药5类的定义。
由多个有效部位组成的复方制剂可以按六类申报,但前提是该有效部位必须有法定标准,若没有,不管按几类申报,还会按5类审评,同时由多个有效部位组成的复方制剂,其处方组成若无中医理论支持,还要进行拆方试验,以确定组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