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份省局来我们公司进行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核对我们的实际生产工艺和处方,把与报批工艺和处方不一致的地方都记录下来了,本来以为省局会叫我们做写资料备备案就行了,没想到最近省局审评中心出了个《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意见书》要限期整改,对变更要验证,还要限期向国家局提出补充申请,搞得很大单。像我们公司的灭菌注射用水原来灭菌温度115提到118,原来是砂滤棒现在是钛滤棒,这些也要补充申请?省局备个案不就行了吗?而且提高温度也是有国家局文件支撑的,退一步说,就算真做验证研究,要做对比试验,温度还好说可以调,那个砂滤棒,还要同型号的,早就不生产了去哪里找啊???
各位大虾有什么高招,都说说看。
湖北省仅对于大容量注射剂进行了核查,其他剂型尚未开始
你们什么省啊?要说改变温度后灭菌验证是应该的,而整改要砂滤棒,还要同型号的?教条!更是悲哀!难道时代需要退步?唉!建议你做个钛滤棒的过滤效果试验,最后产品质量可靠,但关键是你原来的砂滤棒早就不生产,没法对比(要不用其他厂家的吧,做个过滤效果对比),不好验证啊!牵强附会吧!
做灭菌验证算简单的啦!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改变温度是属于变更药品生产过程,而且是重大变更,所要做的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具体变更情况(生产设备,生产过程控制方法、限度等),详述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情况。
2.对变更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验证研究。包括对无菌生产、灭菌工艺的验证研究。
3.对变更前后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包括方法的再验证。如研究变更后对检测方法的影响,重点对杂质、无菌、细菌内毒素/热原、分子量分布等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对杂质谱的变化应详细分析,说明杂质种类(包括结构)和数量的变化。
4.在方法再验证的基础上,对质量标准的影响进行研究和必要的修订。
5.对3批样品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6.对至少1~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7.如产生新的杂质,或原有杂质的数量增加,则应考虑对新杂质进行安全性试验验证,或提供相关的文献依据,相关的技术要求参见《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8.必要时,进行特殊安全性试验(过敏、溶血、血管刺激)。
9.对疗效和安全性产生重要影响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以评估并确保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有效。
看到了吧,前6点就够折腾的了,再看7,8,9就更加晕倒了,比如说第7点“产生新的杂质,或原有杂质的数量增加”,杂质的数量增加可以检验出来,要找出是否产生新的杂质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就难了,因为这不是每个企业的科研条件、经费都允许的。第8点的安全性试验,我们用118度生产了7、8年都没问题了,现在反过来说要做个动物试验,真哭笑不得。第9点就不说了。
他们是抛开实际,追求完美!真叫一个专家啊!对这样教条的,无语.......
做灭菌验证算简单的啦!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改变温度是属于变更药品生产过程,而且是重大变更,所要做的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具体变更情况(生产设备,生产过程控制方法、限度等),详述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情况。
2.对变更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验证研究。包括对无菌生产、灭菌工艺的验证研究。
3.对变更前后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包括方法的再验证。如研究变更后对检测方法的影响,重点对杂质、无菌、细菌内毒素/热原、分子量分布等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对杂质谱的变化应详细分析,说明杂质种类(包括结构)和数量的变化。
4.在方法再验证的基础上,对质量标准的影响进行研究和必要的修订。
5.对3批样品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6.对至少1~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7.如产生新的杂质,或原有杂质的数量增加,则应考虑对新杂质进行安全性试验验证,或提供相关的文献依据,相关的技术要求参见《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8.必要时,进行特殊安全性试验(过敏、溶血、血管刺激)。
9.对疗效和安全性产生重要影响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以评估并确保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有效。
看到了吧,前6点就够折腾的了,再看7,8,9就更加晕倒了,比如说第7点“产生新的杂质,或原有杂质的数量增加”,杂质的数量增加可以检验出来,要找出是否产生新的杂质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就难了,因为这不是每个企业的科研条件、经费都允许的。第8点的安全性试验,我们用118度生产了7、8年都没问题了,现在反过来说要做个动物试验,真哭笑不得。第9点就不说了。
我们不止是灭菌注射用水,还有别的制剂呢。
请教一下怎么证明变更没有改变药物成分、有关物质,未对疗效和安全性产生影响。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要去研究新的杂质峰,还要分析出是什么物质,含量是多少,判断对疗效、安全性是否产生影响,太为难了吧。
打个比方:葡萄糖注射液,我们的报批灭菌温度是115度,另外一家企业报批是118的,用的是同一个生产厂家原料,现在我们把115提高到118,这也要报补充申请吗?我认为没必要,报的话,就好比陈景润证明了1+1=2,你要用的话,就得从头开始证明1+1=2才能给你用了。
我觉得工艺处方核查,没必要那么复杂,就要求企业把现行的工艺处方都报上省局,然后生产3批送检,检验合格,那么上报的工艺处方就确定下来了,以后生产都按这个了,有什么事故,就打企业的板子,就完事了嘛。
“有什么事故,就打企业的板子,就完事了嘛。”
这种话也能说?
各位大虾有什么高招,都说说看。
湖北省仅对于大容量注射剂进行了核查,其他剂型尚未开始
你们什么省啊?要说改变温度后灭菌验证是应该的,而整改要砂滤棒,还要同型号的?教条!更是悲哀!难道时代需要退步?唉!建议你做个钛滤棒的过滤效果试验,最后产品质量可靠,但关键是你原来的砂滤棒早就不生产,没法对比(要不用其他厂家的吧,做个过滤效果对比),不好验证啊!牵强附会吧!
做灭菌验证算简单的啦!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改变温度是属于变更药品生产过程,而且是重大变更,所要做的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具体变更情况(生产设备,生产过程控制方法、限度等),详述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情况。
2.对变更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验证研究。包括对无菌生产、灭菌工艺的验证研究。
3.对变更前后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包括方法的再验证。如研究变更后对检测方法的影响,重点对杂质、无菌、细菌内毒素/热原、分子量分布等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对杂质谱的变化应详细分析,说明杂质种类(包括结构)和数量的变化。
4.在方法再验证的基础上,对质量标准的影响进行研究和必要的修订。
5.对3批样品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6.对至少1~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7.如产生新的杂质,或原有杂质的数量增加,则应考虑对新杂质进行安全性试验验证,或提供相关的文献依据,相关的技术要求参见《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8.必要时,进行特殊安全性试验(过敏、溶血、血管刺激)。
9.对疗效和安全性产生重要影响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以评估并确保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有效。
看到了吧,前6点就够折腾的了,再看7,8,9就更加晕倒了,比如说第7点“产生新的杂质,或原有杂质的数量增加”,杂质的数量增加可以检验出来,要找出是否产生新的杂质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就难了,因为这不是每个企业的科研条件、经费都允许的。第8点的安全性试验,我们用118度生产了7、8年都没问题了,现在反过来说要做个动物试验,真哭笑不得。第9点就不说了。
他们是抛开实际,追求完美!真叫一个专家啊!对这样教条的,无语.......
做灭菌验证算简单的啦!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改变温度是属于变更药品生产过程,而且是重大变更,所要做的研究验证工作:
1.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具体变更情况(生产设备,生产过程控制方法、限度等),详述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情况。
2.对变更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验证研究。包括对无菌生产、灭菌工艺的验证研究。
3.对变更前后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包括方法的再验证。如研究变更后对检测方法的影响,重点对杂质、无菌、细菌内毒素/热原、分子量分布等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对杂质谱的变化应详细分析,说明杂质种类(包括结构)和数量的变化。
4.在方法再验证的基础上,对质量标准的影响进行研究和必要的修订。
5.对3批样品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6.对至少1~3批样品进行3~6个月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产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7.如产生新的杂质,或原有杂质的数量增加,则应考虑对新杂质进行安全性试验验证,或提供相关的文献依据,相关的技术要求参见《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8.必要时,进行特殊安全性试验(过敏、溶血、血管刺激)。
9.对疗效和安全性产生重要影响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以评估并确保变更后产品的安全有效。
看到了吧,前6点就够折腾的了,再看7,8,9就更加晕倒了,比如说第7点“产生新的杂质,或原有杂质的数量增加”,杂质的数量增加可以检验出来,要找出是否产生新的杂质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就难了,因为这不是每个企业的科研条件、经费都允许的。第8点的安全性试验,我们用118度生产了7、8年都没问题了,现在反过来说要做个动物试验,真哭笑不得。第9点就不说了。
我们不止是灭菌注射用水,还有别的制剂呢。
请教一下怎么证明变更没有改变药物成分、有关物质,未对疗效和安全性产生影响。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要去研究新的杂质峰,还要分析出是什么物质,含量是多少,判断对疗效、安全性是否产生影响,太为难了吧。
打个比方:葡萄糖注射液,我们的报批灭菌温度是115度,另外一家企业报批是118的,用的是同一个生产厂家原料,现在我们把115提高到118,这也要报补充申请吗?我认为没必要,报的话,就好比陈景润证明了1+1=2,你要用的话,就得从头开始证明1+1=2才能给你用了。
我觉得工艺处方核查,没必要那么复杂,就要求企业把现行的工艺处方都报上省局,然后生产3批送检,检验合格,那么上报的工艺处方就确定下来了,以后生产都按这个了,有什么事故,就打企业的板子,就完事了嘛。
“有什么事故,就打企业的板子,就完事了嘛。”
这种话也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