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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中美药品医疗器械合作协议》

时间: 2008-09-18 06:35:43 作者: 来源: 字号:
2007年12月11日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美利坚合众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协议》。
中美双方重点将在药品(包括原料药、辅料及制剂)和医疗器械的进出口监管方面开展合作,从指定产品开始,第一阶段中方指定8个产品,美方指定10个产品,经过对合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后再逐步扩大指定产品目录,进一步扩展合作领域和渠道。
根据从美国进口到中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目录,SFDA按照进口量最大、可能风险度最高的原则,指定了6种药品和2种医疗器械作为第一阶段的指定产品。指定的6种药品为:合成人胰岛素、赖氨酸脂和赖氨酸盐、头孢哌酮及其盐、紫杉醇注射液、青霉素和制剂、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特别是用于HIV/AIDS和乙肝、丙肝的诊断试剂。2种医疗器械为人工晶体和心脏起搏器。
HHS/FDA指定了8种药品和2种医疗器械,8种药品品种分别是:硫酸庆大霉素、阿托伐他汀、西地那非、用于治疗勃起功能障碍或增强性功能的膳食补充剂、人体生长激素、澳司他韦、用于生产非头孢菌素类药品的设施生产的头孢菌素以及甘油。2种医疗器械为葡萄糖测试条和安全套。
对于美方指定的产品,SFDA按照协议的规定,应要求所有生产出口至美国的指定药品和指定医疗器械的企业进行登记。对于SFDA指定的产品,美方应当依照工作计划中所同意的要求,向SFDA提供以下可以获得的信息:一是产品的生产设施;二是产品批准信息或者放行结果;三是召回、警告信和执行措施;四是已经报告的上市后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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